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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品中文標簽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中文標簽應有以下九種:

1、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壹般都應標明生產期、保質期和保存期。

5、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6、已被工商部門批準註冊的商標,其標誌為“R”或“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註明。

8、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註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四級“即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企業標準(QB)。”

9、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誌。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6、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壹、進口貨物時需辦理的流程

簽訂進口代理合同→辦理相關許可證→開信用證(電匯)→外商發貨→審核進口單據→換單→三檢及商檢→報關預錄→海關審價→繳納稅金→海關查驗→放行貨物→提貨→動植物檢驗檢疫→送貨至倉庫→結算單據留存→完成。

二、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1、進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貨物報關單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做出書面申明,以此要求海關對其貨物按適用的海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的法律文書。

3、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

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已填好的報關單。與此同時,還需提交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提交的單證是否壹致。

海關查驗無誤之後將加蓋印章,作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

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進口提貨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空運運單;貨物的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壹份,需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的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以及根據具體的貨物的特殊單證。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海關認為有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合同、定貨卡片、產地證明等。

另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驗的貨物,應在向海關申請並已辦妥手續後,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文件。

4、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出境的法律憑證。進出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或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需要註意的是,向海關提交的許可證並不是壹直固定不變的,國家主管部門隨時會調整發布,所以需要時刻留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