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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使用馳名商標引用公告是不是侵權?

廣告使用馳名商標類似詞匯不是壹定侵權。使用類似詞語,達到足以使該商品的消費者不能輕易辨別的程度,才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且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