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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不成功,可以復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壹式兩份進行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後,由商標局核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