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
是國家設立的專門為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法律規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但本人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員、未成年犯等)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根據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設立。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目的是保護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平衡。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門設立)是律師除律師事務所以外的法律執業機構。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的區別在於:
前者享受國家工資,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後者自食其力,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不得辦理非援助案件,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
前者的註冊律師證稱為“律師工作證”,後者的註冊證稱為“律師執業證”。
此外,還有壹些社會組織和機構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大專院校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婦聯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援助中心、工會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以及社會福利機構舉辦的公益中心,也是免費的。這些社會法律援助中心均接受司法局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社會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由非律師的法學學者、法律專家或其法律工作者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85號)
《法律援助條例》已經2003年7月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溫家寶總理
2003年7月21日結束
法律援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