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註冊後,填寫相應信息,完成網上申請;
3.商事登記機關受理並審核申請人資料,核準後將通知申請人;
4.在全流程網上註冊系統下載電子營業執照或電子註冊通知復印件;
5、登記機關存儲電子檔案。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營業執照的登記項目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申請工商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範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合營企業,還應有共同簽訂的協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