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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九八二年處理民事糾紛用什麽法

1、民法通則頒布之前是以國家政策作為非正式法律,來處理民事糾紛與調整與關系和確定民事權利義務的。同時適用民事單行法及相關法規如:1981年12月的《經濟合同法》、1982年2月的《商標法》等。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則》在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式通過,構架了我國民法的基本體系,奠定了我國民法作為我國實體基本法的地位,確立了民事糾紛的處理準則規範。

2、歷程:從1965年開始的政治運動到1976年文革結束,長達11年的中國的社會生活全面政治化了,民法的影子都難找了。這是極不正常的社會生活。在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3日的中***中央工作會議閉幕式上,鄧小平同誌作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壹致向前看》的著名報告,全面結束了1976年10月以來黨的工作在徘徊中前進的局面,開始全面地認真糾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傾錯誤。提出了“為了保障民主,必須加強法制”的號召,並明確指出“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此中國掀起了法制熱潮。在此背景下,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組建民法起草小組,進行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經過三年努力,多次修改,於1982年5月提出了《中華人民***和國民法草案(四稿)》,但因我國的改革處於初始階段,且發展很快,又加上民法與經濟法的爭論,故立法機關將民法的起草指導方針由“批發‘而轉向’零售”,即暫時不出臺民法典,而先搞單行法。致使第三次民法起草又告中斷。此後,民事單行法及相關法規如:1981年12月的《經濟合同法》、1982年2月的《商標法》、1984年3月的《專利法》、1985年3月的《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年3月的《繼承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工礦產品購銷、農副產品收購、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借款、倉儲保管、財產保險等合同條例、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等等,相繼出臺。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則》在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式通過。經過艱難的歷程,《民法通則》誕生了,並以其關於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主體制度、行為制度、權利制度、責任制度等的規定,構架了我國民法的基本體系,奠定了我國民法作為我國實體基本法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