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轉讓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發放轉讓證書。
2.商標轉讓所需文件:
(1)商標轉讓註冊申請;
(2)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公司為營業執照,需加蓋公章);
(3)提交受讓方為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在受理大廳直接提交受讓方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轉讓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經翻譯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可以委托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到國家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從目前商標轉讓的審查時間來看,如果同時提交經過公證的商標轉讓申請書或商標轉讓協議,商標局會在6個月左右的時間內核準商標轉讓,並出具《商標轉讓核準書》。如果提交時未提交上述公證材料,可以出具更正,批準轉讓的時間相應延長,約為8-12個月。
商標局收到撤回商標轉讓申請後,經審查同意後認為可以撤回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確認撤回意向。轉讓人和受讓人確認撤回的,商標局不予核準轉讓申請。商標的轉讓人或受讓人未確認撤回意向的,商標局將繼續按正常工作程序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