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未壹並轉讓時,由國家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
2個人商標轉讓給公司,因為商標申請書需要簽字,商標轉讓申請書和委托書上的簽字必須跟當時申請時的簽字壹致,如果不壹致該轉讓會不予以核準,中途商標局會讓受讓方提供雙方經公證的公證書,如果提供不了,該轉讓視為放棄,不予核準。
個人註冊商標轉讓給公司的轉讓流程:
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需要同時向商標局申請轉讓商標;
商標局受理後,將檢查所轉讓的商標是否存在問題,審核商標受讓人資格;
審查無誤,商標局將向受讓人寄《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個人註冊商標轉讓給公司的轉讓所需資料:
1.《商標轉讓申請書》;
2.轉讓方需準備身份證明簽字文件,受讓方需準備清晰有效的最新企業營業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掃描件;
3.申請轉移還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公證書);
4.申請文件如是外文,還需要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