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違反《商標法》禁止條款的規定。《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有些標記不能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特別是第10條中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說明這些禁止使用的標記不能作為商標註冊,也不能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
2.不得假冒註冊商標。假冒註冊商標是指使用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或者擅自在未註冊商標上標註註冊標記的行為。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壹般表現為:在未註冊商標上使用註冊標記;雖已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但在商標局核準註冊前,在自己的商標上使用該註冊標記;在核準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註冊商標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繼續使用的;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吊銷後,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的。
3.不得侵犯其他在先權利。未註冊商標不能侵犯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首先,未註冊商標不能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否則構成商標侵權;其次,未註冊商標不能與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相沖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