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報檢
2.
現場檢驗檢疫的內容包括:
食品有無與農藥
,
化肥及其他化學品混裝
,
食品有無汙染、
腐敗、
異物、黴變、異味、蟲蛀
,
及其他感官性狀異常
,
冷凍食品是否解凍、包裝是否完整、是否符
合衛生要求等。
對包裝食品必要時可增加開箱倒包比例。
小批量定型包裝食品還要檢查商標
標簽、生產日期、保質期限、品種、數量與報檢
是否壹致等。並做好現場檢驗檢疫的記錄
,
對貨物現況作出初步判斷後進行采樣。
采樣根據食品的不同種類、
品種、
包裝形式和檢驗要
求
,
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
GB5009.1
的采樣要求。所有采樣要有充分的代表性。從樣品的采
集至送抵實驗室的整個過程不得有任何汙染
,
以維護樣品的真實性。小批量進口食品原則上
按千分之壹比例采樣,每個采集品種的樣品數不得少於三件每件樣品重量不少於
0.5
公斤。
3.
實驗室檢驗
4.
結果判定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及標準
,
對現場檢驗檢疫情況、要求提供的材料和
實驗室的檢測結果進行綜合判定。
5.
發證衛生證書是依法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之後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
它既
是進口食品經營單位對壹批食品進行處理的依據
,
又是對外索賠的有效憑證。
6.
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法及其原則銷毀是不合格進口食品判定後最嚴厲的處理方式。
其適應
於嚴重的腐爛變質
,
黴變、生蟲
,
帶有傳染性
,
致病性病菌
,
有毒有害物質嚴重超標
,
明顯超過保
質期限且感官性狀異常等的進口食品。
退貨是對壹些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要求的進口食品判定不能食用或不準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食使用而退回發貨人的壹種處理方法。
適應於因貿易國之間衛生標準的差別而造成的超標或因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但國外客戶
願意發回及壹些經初步審查我國不允許進口的食品。
改作它用是對壹些因衛生指標不合格不
得供人類食用的情況下可改作非食品工業原料,
即還有利用價值的進口食品的壹種處理方
法。重加工後食用是指壹些進口食品在某些指標上不符合我國衛生標準及要求
,
但這些指標
在經過壹些無害化措施處理後能夠達到合格要求的進口食品的壹種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