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如何處理?
註冊商標的爭議,是指註冊商標權人認為註冊在後的商標,與其同壹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自在後的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1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註冊的請求。爭議人應當是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爭議必須在被爭議的商標註冊之日起1年內提出。爭議理由應當是被爭議的商標與在先權利沖突,與爭議人的註冊商標混同。但是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根據現行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爭議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