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浙江省知名商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申請人的銷售額、稅收、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的排位;
(二)申請人近四年內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和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
(三)相關公眾或者行業對該商號的知曉和認同程度;
(四)該商號連續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國家和省認定為老字號的事實;
(五)該商號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六)該商號的獨創性和顯著性;
(七)該商號知名的其他因素。第九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對知名商號認定申請進行初審,並將其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壹並提交浙江省知名商號評審委員會評審。
評審委員會由十七人組成,其組成人員在每次評審前從知名商號評審專家庫中隨機確定。
知名商號評審專家庫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其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其成員不得少於六十人。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企業商號為浙江省知名商號,須經其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十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為浙江省知名商號的,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省級媒體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調查核實。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核實異議不能成立的,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認定,並在省級媒體上予以公告。第十壹條 浙江省知名商號有效期為六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浙江省知名商號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符合浙江省知名商號相應認定條件的,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認定延續,每次延續有效期為六年。第十二條 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後,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該浙江省知名商號的認定,並在省級媒體上予以公告:
(壹)被發現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的;
(二)註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其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後不再使用該商號的;
(四)有重大違法行為,在公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對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的具體條件、評審專家庫成員的資格、評審認定的規則和程序等作出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 對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認定或者撤銷浙江省知名商號的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第十五條 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前,本省其他企業已經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商號使用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許可其他企業使用,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認、誤解的虛假宣傳。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商號管理和保護以及浙江省知名商號認定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