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知道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的區別嗎?
妳知道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的區別嗎?妳知道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的區別嗎?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離不開商標註冊、商標變更和商標轉讓。經常聽到很多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抱怨商標審查機關的審查期太長。比如應該辦理商標轉讓,提出商標變更申請,那麽毫無疑問只能收到不予批準的通知。這種情況下,我不得不重新申請,走了很多彎路。所以,今天我們要介紹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的區別。妳知道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的區別嗎?1.商標轉讓和商標變更有不同的含義。商標變更是指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項目如名稱、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指定商品等進行的變更。變更註冊人名稱只是變更同壹主體的名稱,商標權根本沒有轉讓。比比說有壹個人叫趙二,後來不喜歡了,就去主管部門改名叫趙四。雖然名字變了,但人還是同壹個人。商標轉讓則不同。商標轉讓是指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壹定的程序,通過簽訂轉讓合同,將其註冊商標權轉讓給他人。商標轉讓是派生收購中商標權的壹種形式。它是不同主體之間的商標權轉讓,有法定的權利劃分時間。商標受讓人自商標轉讓核準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轉讓與商標變更最明顯的區別是,商標轉讓的權利主體是兩個人;所以企業在辦理商標變更或商標轉讓時,壹定要明確是壹個主體還是兩個主體。第二,商標變更和商標轉讓的程序不同。商標變更由商標註冊人提出。商標局收到申請材料的同時,也向商標註冊人發送受理通知書。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註冊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可以看出,商標轉讓申請是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共同提出的,商標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也是同時發給轉讓人和受讓人的。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不同時變更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因此,變更商標名稱,需要將所有註冊商標變更到商標註冊人名下,否則會導致商標名稱混淆;商標轉讓要求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必須壹並轉讓。由此可見,商標轉讓中需要壹起辦理的商標可能是全部商標,也可能是部分商標,範圍應該小於等於商標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