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
1 .按照規定收取招標代理費。
2 .按規定或者招標項目本身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 .按規定時間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 .按規定拒收投標文件;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
5 .可以代替招標人主持開標。
義務:
1 .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 .組織編制、解釋招標文件。
3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4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5 .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6 .接收國家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組織的指導、監督。 1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2 .自由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並核驗其資質條件。
3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推廣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4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該澄清或者修改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5 .招標人有權也應當對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拒收。
6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
7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估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1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並支付委托費。
2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4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5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6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7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8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中標人。
9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與投標人的關系壹、定義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對應關系的不同
1、招標人就是采購方,投標人就是賣方;只有在雙方都采用招標這種交易方式時,才可稱為招標人或投標人.
2、招標人指通過壹定的渠道,以招標公告的方式,發布需要某種貨物或工程服務等的公司,而了解到這種需求,並願意按招標人的要求,提供對應的貨物或工程服務的公司為投標人。
3、招標人指發售招標文件的人,投標人指遞交了文件的人,投標人在沒有遞交投標文件前還不是真正意義的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前叫投標人,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後,二者就變成了招投標關系。
三、法律關系的不同
從合同法角度講,招標人是發出要約邀請的人,投標人是響應邀請,遞交投標文件,發出要約的人,招標人經過評標、定標程序後,發出中標通知書,就成了發出承諾的人,最後簽訂合同,招標人就成了發包人,投標人中的中標人就成了承包人,這裏,二者成為了承發包關系,不管是什麽關系,從法律角度來講,招標人和投標人是平等的關系。
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壹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壹、商標註冊人的權利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該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準備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3、獨占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標的行為,高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投資權:商標註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6、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7、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僉繼承人繼承。
二、商標註冊人的義務
1、商標註冊人應當對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商標註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其註冊商標。
另外,在商標使用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1、註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註冊證》上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2、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方案、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3、商標註冊人超過《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誌的,是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4、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
5、商標註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如果註冊商標自核準之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6、商標註冊人許可他們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對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有哪些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2018.02.18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管機關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權利
可以對所有經舉報的疑似違法單位進行查處甚至立案調查
義務
監督市場中的招標投標行為,維護公平正義
說的有點大白話
(●—●)
商標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商標代理人的權利:
商標代理人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查閱有關案件材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案件有關情況。對此,有關單位和人員應予支持。
商標代理人的義務:
1、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2、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3、商標代理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4、商標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費;
5、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