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任洪斌擔任溫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溪工商所副所長,負責大溪鎮東片區潘郎、山市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業務上分管經濟檢查、法制管理等。2010年1月至案發前,任洪斌擔任該市城東工商所副所長,其分管業務與在大溪時壹樣。
2008年下半年的壹天,溫嶺市大溪富家樂鞋廠業主為了感謝任洪斌在處理該廠商標侵權行為時的從輕處理,在大溪工商所任洪斌的辦公室將2萬元現金送給任,任收受。
這樣的為求得商標權侵權的從輕處理而向任洪斌送錢的企業主,壹***有6位,金額總計11.6萬元,任洪斌均予以收受。
2010年下半年的壹天,浙江耀達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為了感謝任洪斌在處理該公司抽逃出資問題上的從輕處理,通過別人在城東工商所任的辦公室內將5萬元現金送給任,任予以收受。
其他的如因轄區企業的超範圍經營、不正當競爭、零部件銷售不規範等行為要求任洪斌給予關照而送的錢,還有5次,任洪斌均予以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