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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四十九條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非銀行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業中的營業機構是指企業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妳所說的“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我們理解為屬於控制母公司和被母公司控制的關聯企業。子公司因使用母公司商標而支付的商標使用費,不屬於《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不得扣除的使用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壹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通過合理方式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壹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自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據此,子公司因使用母公司商標而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只要符合上述關聯企業之間的法律規定,均可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