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固定在取證現場發現的侵權商品的數量和經營規模。在同壹地點多次取證,如果現有證據證明侵權商品多,經營規模大,多次取證足以證明經營者繼續銷售侵權商品的,可以獲得更多賠償;
二是固定經營者的經營信息,避免因當事人主體或其他程序問題影響訴訟效率;
三是固定被告的網站、宣傳資料或留在相關部門的材料,如被告公開申報並提交相關部門的經營範圍、銷售規模、利潤等數據,可作為主張的初步證據;
第四,積極追查侵權商品的來源,從源頭上制止侵權行為,還可能獲得更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