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實質不同;
2.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內容不同;
3.提出時間不同;
4.申請主體不同;
5.提出原因不同;
6.其他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