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使用年限為10年,10年之後可以續展,每次續展的時間為十年。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屆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商標的期限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