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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比如“綠色食品”標誌等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第壹次修訂版)第二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壹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和控制,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註冊的證明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