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壹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許,男,漢族,1938年6月4日出生,牡丹江石化容器設備防腐廠廠長、高級工程師,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大慶辦事處1組。
委托代理人:劉英,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男,漢族,1937 114年10月出生,北京雙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祥裏28號樓102號。
再審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北京市海澱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廖濤,該委員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該委員會行政訴訟審查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崔國珍,該委員會行政訴訟審查部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邢,男,漢族,1959年6月2日出生,黑龍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總經理,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海林鎮第三十二委員會。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盛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虹,女,漢族,1979年4月6日出生,黑龍江省海林市防腐公司法律顧問,住天津市紅橋區西青路161-4號。
再審申請人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邢於2000年4月9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0)高知終字第72號二審行政判決,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許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05年3月28日作出(2001)民三檢字第20-1號行政裁定,決定發回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長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何、參加評議,崔麗娜擔任本案書記員。2005年4月15日,日本案當事人交換證據,明確本案主要爭議問題。2005年4月21日、8月5日,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許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英、吳,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柴、崔國珍,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查明,1988年6月8日,許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壹項發明專利,名稱為“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並於3月6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1919。十、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是:
1.壹種冷卻器和換熱器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即在冷卻器和換熱器鋼管束內外壁表面形成磷化層,然後塗漆,其特征在於(a)冷卻器、換熱器金屬管束、泵、閥組和溶液罐按工藝流程用橡膠管和鐵管連接,形成閉環系統;(b)在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和換熱器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磷化液)處於連續(間歇)循環流動狀態。
2.根據權利要求1,塗裝前在冷卻器、換熱器鋼管束內壁表面形成磷化層的工藝流程步驟包括:(1)噴噪聲(砂);(2)酸洗:(3)中和;(4)磷化;(5)幹燥:(6)包衣。
3.根據權利要求1,先在冷卻器和換熱器的鋼管束外壁表面形成磷化層,再進行塗裝的工藝流程步驟是用化學脫脂代替噴砂,其余步驟與權利要求2所述相同。
4.在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塗覆步驟中,塗覆量是管側體積或殼側體積的三分之二。
本發明的專利說明書稱,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冷卻器、換熱器的金屬鋼管束的內外壁防腐方法屬於壹種新的金屬防腐技術。也就是說,目前石油、化工行業的冷卻器、換熱器的管束只能對內壁進行噴砂處理(或化學處理),然後塗刷有機塗料(環氧酚醛、7910、CH784等。).通過塗層和金屬管之間的粘附在金屬表面上形成鈍化膜。這種防腐處理方法塗層與金屬鋼基體的附著力差,塗裝後能滲透微量水分,與金屬表面生成氧化物,使塗層起泡、開裂、脫落,基體生銹;耐高溫介質在65438±05℃以下,防腐處理周期長。本發明的思路是:石油化工行業大型復雜結構設備管束內外壁噴砂除鱗後,按照工藝流程通過泵、閥門、管道、溶液罐將管束內外壁連接起來,先形成磷化層,然後根據不同介質要求和不同溫度要求,選擇不同理化特性的塗料進行塗裝。
本說明書公開了壹個實施例,記載了如下技術方案:冷卻器管內壁按常規工藝除銹噴砂後,按工藝流程示意圖連接輔助設備泵、閥門、管道、溶液罐。本實施例公開的冷卻器管內壁防腐工藝步驟包括:(1)酸洗;(2)中和;(3)磷化;(4)用清水沖洗管道內壁,然後用壓縮空氣吹掃;(5)幹燥;(6)繪畫。在本實施例中,還公開了外壁防腐處理與內壁處理的區別在於四個方面:(1)將泵出口與殼程人口連接,殼程出口分別與所需溶液罐連接;(2)化學脫脂,在70-9090℃下堿洗45分鐘;(3)堿洗後熱水洗,然後冷水洗;(4)幹燥,通過冷卻器管程出口處的蒸汽入口進行。
1997年3月28日,邢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1998 04 13邢在意見陳述書中提出,本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1998年6月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大慶市紅崗區金星防腐公司(以下簡稱金星公司)提交的“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金星公司認為“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的方法”發明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這兩項無效宣告請求壹並進行了審理,並於65438年3月22日1998+10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口頭審理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在1999年3月10日的口頭審理中,當事人就“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的方法”發明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的規定發表了意見。
6月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99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1372,宣告許的發明專利號為。88103519.x“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的方法”無效,理由是該權利要求無說明書支持。
許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001號決定。1372,並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壹審認為,許主張專利復審委員會違反審理原則、處分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發明專利“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的方法”的權利要求不是基於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起訴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許的訴訟請求,維持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許負擔。
許不服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按照規定向請求人和被請求人轉交了證據材料和意見,並在口頭審理通知書中註明了口頭審理的範圍是否包括“壹種鋼管束內外壁防腐方法”的發明專利權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口頭審理的書面答復中也對此進行了說明。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壹、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許負擔。
許不服二審判決,向我院申請再審,請求我院依法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及壹、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專利權有效,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是:
第1號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1372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和請求原則。
第2號決定1372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無法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答辯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在涉案專利無效審查程序中完全遵循了請求原則和聽證原則。
(2)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冷卻器和換熱器鋼管束的內外壁,其內容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根據說明書,管束內壁的防腐處理和管束外壁的防腐處理是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後很難得到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出於同樣的原因,從屬於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2和3,以及從屬於權利要求2或3的權利要求4,當然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因此,第1372號決定對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不被說明書支持的認定是正確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但遺漏了本案的其他事實。我們還發現:
(a)關於第號決定是否1372違反了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
1.1997年3月28日,邢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本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即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不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有關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
2.1998 4月1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邢的意見陳述書,其中邢提出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具體而言,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征(b)無法在說明書中描述,也無法清楚、準確地支持這壹區別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其他權利要求2-4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當然也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同年10月30日,10,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了許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在該意見陳述書中,許以涉案專利邢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為由,陳述了本發明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征(b)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3.1998 165438+10月23日,邢再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本專利權無效宣告的事實和理由,其中在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理由部分記載了該過程是按照工藝流程通過橡膠管和鐵管將冷卻器、換熱器的金屬鋼管束、泵、閥門和溶液罐連接起來完成的。這壹工藝是采用處理冷卻器和換熱器的金屬鋼管束內外壁面上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磷化液)在整個工藝流程中處於連續不間斷的循環流動狀態來完成的,這壹點在使用說明書中並沒有完全公開。
4.65438+1998年6月1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案外人金星公司提交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其中,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具體原因如下:特征(a)中的“閉路”這壹特征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後不能斷定其為閉路循環系統;特征(b)要求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不間斷的循環流動中。然而,在手冊中沒有對這種技術特征的描述。普通領域的人看了說明書,可能不壹定會想到在連續不間斷的循環流動中制作各種處理液。
5.1998 12.22,專利復審委員會向許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其中“口頭審理涉及的主要問題”壹欄寫明:“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6.1999年3月8日,邢在申請人口頭審理提綱中陳述,本案專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1的顯著特點是“在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換熱器金屬鋼管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磷化液)均在,但是,規範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清晰準確地支持這壹技術特征。
7.1999 3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涉案專利進行了口頭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沒有提供口頭審理主要過程和內容的相應記錄。
8.65438+1999年3月10日,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被申請人委托代理書(補充)副本。專利權利要求1特征(b)中所說的“在整個工藝流程中用於處理冷卻器和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磷化液),當然是指用於處理冷卻器和換熱器設備金屬鋼管束內外壁表面的液體。雖然在該專利方法中,堿也用於中和,但是用量非常小,並且因為其濃度非常低並且含有酸根,所以不需要將其回收。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中描述的處理溶液沒有閉路循環是因為中和用堿沒有循環,這是不正確的。
9.65438+1999年3月15日,案外人王月明以涉案專利無說明書支持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該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書。由於說明書中所述的酸洗(酸液)、中和(堿液)和磷化(磷化液)不支持權利要求1(b)中的各種處理液(堿液、酸液和磷化液),請求第3項無效。
10.199 03月19日,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邢提交的《代理聲明(口頭審理後聲明)》副本。指出說明書中描述的管束內壁防腐處理方法與權利要求1中描述的方法不同,因此權利要求1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將委托聲明轉發給許。
(二)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是否規範。
1.權利要求1、2、3和4所要求的技術方案能否從說明書中總結出來。
(1)說明書第6段記載了附圖。
(2)說明書第7段記載了管道內外壁防腐處理方法的實例。
(3)說明書附有冷卻器管內外壁防腐處理工藝示意圖,圖示按工藝流程將鋼管束、泵、閥組、溶液罐通過膠管、鐵管連接。
2.形成磷化層的工藝步驟,即塗裝前的表面處理技術,是否是現有技術的事實。
(1)《塗裝技術》第壹冊(王錫純、蔣英濤主編,化學工業出版社6月出版,1986)在第三章“塗裝前的表面處理”中寫明,塗裝前被塗裝物體表面的壹切準備工作,稱為塗裝前的表面處理。塗裝前的表面處理、塗裝和幹燥是塗裝工藝的三個主要工序。
在“金屬的除油”壹節中有說明,塗裝前最常用的除油方法有堿洗、有機溶劑清洗、表面活性劑清洗、乳液清洗等。脫脂方法的選擇取決於油汙的性質、汙染程度、被清潔物體的材質和生成方式等。
在“化學除銹”部分,介紹了無機酸洗工藝,具體如下:脫脂堿槽、熱水槽、酸洗槽、冷水槽、中間槽、冷水槽、磷化槽、熱水槽、油漆保養。
(2)《電鍍手冊》(第壹冊)“零件表面準備”壹章(電鍍手冊編,國防工業出版社6月出版1977)中,關於“噴砂處理”的部分寫道:“噴砂是去除金屬制品表面的毛刺、氧化皮、鑄件表面的熔渣等雜質。.....噴砂是用凈化的壓縮空氣在金屬制品表面強力噴射幹砂流,從而破壞其上的汙垢。噴砂砂要幹燥,金屬制品表面要幹燥無油,否則噴砂效果不好。”
(3)《電鍍工藝》(國營匯豐機械廠電鍍車間電鍍工藝編委會編,機械工業出版社1959出版)在114頁進壹步列舉和介紹了磷化工藝規程。即:化學脫脂-熱水洗-冷水洗-酸洗-冷水洗-蘇打皂處理-熱水洗-磷化-熱水洗-鈍化處理-熱水洗-蒸餾水洗-壓縮空氣幹燥-烘幹-外觀檢查-噴漆。
(4)《現代科學技術詞典》(第二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2月出版,1980)第22頁對“噴砂清洗”壹詞的解釋是:“向物體吹鋼砂、石砂或其他磨料,使其產生粗糙表面或去除汙垢、鐵銹、氧化皮的壹種表面處理方法。使用含有磨料的氣體射流或液體射流清除固體表面的汙垢
第195頁解釋了“中和”壹詞:“在酸性溶液中加入堿,或在堿性溶液中加入酸,使溶液呈中性(既不酸性也不堿性,pH為7)。”
(5)邢在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陳述文本中稱:“塗裝技術常識告訴人們,為了防止腐蝕,可以將塗料施塗於金屬表面。塗裝前應先對金屬表面進行處理,去除汙垢(包括油汙、鐵銹、氧化皮、舊漆等)。)在金屬表面,然後磷化,在金屬表面形成磷化層,使塗層與金屬表面結合。凈化金屬表面的方法包括機械清洗(如噴砂)和化學清洗,化學清洗包括堿清洗和酸清洗。這個常識在任何壹本關於塗裝技術的書裏都能找到,比如對比文件2(註:上面提到的塗裝技術第壹冊),尤其是第三章‘塗裝前的表面處理’,詳細描述了上述常識。”
各方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第壹號決定是否成立。1372違反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和請求原則,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
(a)關於第10/2001號決定是否1372違反了聽證原則和當事人請求原則。
1.論違反聽證原則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這是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條件之壹。如果被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本款規定的條件,即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但是,請求人依照本款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提出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審查指南》(1993版)第四部分第壹章第8.4節規定的所謂“在程序上給予當事人適當的機會解釋和陳述理由”,即聽證原則,就是要給予當事人適當的機會對這些具體事實和理由進行解釋和陳述,特別是作為審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必須給予當事人解釋和陳述理由的機會。
從壹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本院查明的補充事實來看,壹審第三人邢、案外人金星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涉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並於1999年3月10日結束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口頭審理。權利要求人要求保護的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為: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征(a)中提到的“閉環系統”在說明書中沒有描述,可以是封閉的,也可以不是;區別特征(b)寫明各種處理液處於“連續不間斷的循環流動狀態”,說明書中沒有描述,處理液的流動不是連續不間斷的。再審申請人許在專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發表的意見也是針對上述無效宣告理由。原審第三人邢、案外人金星公司未提出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請求人認為”部分所述的無效理由。
從本院查明的第10項關於程序補充的事實可以看出,第1372號決定中的這部分無效宣告理由,實際上是根據原審第三人邢於2009年3月1999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委托聲明(口頭審理後的陳述)所概括的。這些內容的實質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將管束內壁和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概括為壹種技術方案,而說明書記載的管束內壁防腐處理方法和管束外壁防腐處理方法是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原審第三人邢在口頭審理後提交代理陳述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無效理由,與案外人金星公司此前提出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無效理由相比,明顯不同。
但由於該部分無效宣告理由是原審第三人邢在口頭審理後提出的,且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向再審申請人許轉交委托書,許在第1372號決定第4頁第21-26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稱不知道無效宣告理由,即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原審第三人邢在口頭審理後提交的委托書中提出的新的無效宣告理由,作出宣告涉案專利無效的決定。這壹點在1372號決定的第四個理由中有明確的表述。相反,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陳述的無效宣告理由,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區別特征(a)中描述的“閉環系統”並未封閉,特征(b)中描述的各種處理液並未處於“連續不間斷的循環狀態”,在第106號決定中沒有得到處理。1372.審查指南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了專利授權和專利無效復審的操作規範,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具有約束力,應當嚴格遵守。《審查指南》(1993版)第四部分第壹章第8.4節規定:“應當給予程序中的當事人適當的解釋和陳述理由的機會,特別是在作出不利於他們的決定之前。”因為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第106號決定。1372,對申請再審的許不利,沒有證據證明給予許適當的機會解釋和陳述決定所依據的理由,違反了審查指南規定的程序,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
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原審第三人邢辯稱,再審申請人許對原審第三人邢和案外人金星公司提出的第1號專利權利要求無效宣告的理由進行了說明和陳述,理由是區別特征(a)和(b)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但從已查明的事實來看,無論是再審申請人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意見陳述,包括1999於10年3月提交的被申請人代理律師(補充),還是1372號決定匯總的“被申請人意見”,都是針對邢提出的權利要求1的區別特征(a)中所述的“閉路循環系統”問題的陳述 而外來者金星公司並不是封閉的,區別特征(b)中提到的各種處理液並不是處於連續不間斷的循環狀態。 許沒有得到適當的機會解釋和陳述無效理由,其依據是第1372號決定,“第1號權利要求將管道內壁的方法和管道外壁的方法概括為管道內外壁的處理方法”。
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原審第三人邢還主張,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於3月1999日對涉案專利進行口頭審理期間,再審申請人許依據第1372號決定對無效宣告的具體理由進行了說明和陳述,並在原審第三人邢提交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聲明中記載了上述內容。
原中國專利局7月1996+01日公布的第10號公告規定:“口頭審理過程中,由合議庭負責人指定合議庭成員做筆錄。必要時,合議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書記員進行記錄。記錄人應當將重要的審判事項記錄在《口述審判筆錄》中。”“口頭審理結束後,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閱讀。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書面記錄中的錯誤。筆錄經核實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並歸檔保存。”因專利復審委員會不能提供上述爭議事實的《口頭審理筆錄》或其他類似證據,已給予許適當的解釋和陳述理由的機會,本院不予采納。
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原審第三人邢認為,只要請求人提出的涉案專利無效宣告理由壹般、 專利復審委員會壹般在口頭審理通知書中告知,口頭審理的範圍包括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容,涵蓋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全部具體事實、理由和證據。 即使無效宣告程序中的當事人沒有對這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特別是無效宣告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解釋和陳述的理由,但他們認為無效宣告程序中的當事人被給予了適當的解釋和陳述理由的機會,並遵循了聽證原則。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只是壹個抽象的規定,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只是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壹般理由,是針對所有專利權的。具體到壹個案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是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所謂在行政程序中給當事人適當的機會解釋和陳述理由,就是在行政程序中給當事人適當的機會對這些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解釋和陳述理由,特別是作為不利於壹方當事人的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沒有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解釋和陳述的理由就沒有針對性,就沒有辦法解釋和陳述理由。就本案而言,第號決定1372宣告涉案專利無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專利權利要求號涉案1將管束內壁和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總結為壹種技術方案,而說明書中記載的管束內壁和外壁的防腐處理方法是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該權利要求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給予再審申請人許適當的機會,對這壹具體事實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陳述,從而可以認為遵循了審查指南規定的聽證原則,只有請求人提出了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口頭審理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口頭審理的範圍包括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容,認為給予當事人適當的解釋和陳述理由的機會,並遵循審查指南規定的審理原則,缺乏說服力。
因此,縱觀本案爭議問題的全部事實,申請再審人許主張,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372號決定中違反聽證原則的申請再審理由,比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原審第三人邢主張的反駁理由更充分、更有說服力,本院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