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保證化妝品命名的科學性和規範性,保護消費者權益,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第三條化妝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漢語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或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化妝品名稱壹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命名的順序壹般是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
擴展數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第六條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生產企業應建在潔凈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符合衛生要求的距離。
(二)生產企業的廠房建築應牢固、整潔。車間內的天花板、墻壁和地面應采用光潔的建築材料,並應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應有防止和消除嚙齒動物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設施和措施。
(三)生產企業應當具有與產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化妝品原料、加工、包裝和儲存的工廠或者場所。
(四)生產車間應有相應的適合產品特點的生產設施,工藝規程應符合衛生要求。
(五)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能夠對其生產的化妝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的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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