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異議程序有:
1、提出異議
填寫《商標異議書》,寫明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
2、通知
答辯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3、作出裁定
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
4、送達裁定書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5、復審異議
當事人中任何壹方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