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類項目: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所投貨物必須全部由中小企業制造,制造商不能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而且所投產品的品牌或商標不能為大企業的品牌和商標。
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
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 號)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2.工程類項目: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
3.服務類項目: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4.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5.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出具《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 號)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附 1),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
6.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
(壹)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
(二)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 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
(四)框架協議采購項目;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
應用上述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情形的,采購單位須組織專業人員論證具體適用條款及相關依據,產生明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