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是指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辦理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由許可人直接向商標提出申請。
辦理商標許可合同備案,需要準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雙方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商標註冊證書復印件;《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申請書》。如委托代理公司申請,還需要提交《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