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學原料;2、顏料油漆;3、日用化品;4、燃料油脂;5、醫藥衛生;6、五金金屬;7、機器設備;8、手工器械;9、科學儀器;10、醫療器械;11、家用電器;12、運輸工具;13、軍用煙花;14、珠寶鐘表;15、樂器;16、文化用品;17、橡膠制品;18、皮革皮具;19、建築材料;20、家具;21、家用器具;22、繩網袋蓬;23、紡織紗線;24、床單布料;25、服裝鞋帽;26、花邊拉鏈;27、地毯席墊;28、體育玩具;29、食品罐頭;30、調味茶糖;31、水果花木;32、啤酒飲料;33、酒;34、煙草煙具;35、廣告貿易;36、金融物管;37、建築修理;38、通訊電信;39、運輸旅行;40、材料處理;41、教育娛樂;42、科研服務;43、餐飲酒店;44、醫療園藝;45、社會法律。
法律依據: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商標經營範圍分為:
壹、化學原料;
二、顏料油漆;
三、日用化品;
四、燃料油脂;
五、醫藥衛生;
六、五金金屬;
七、機器設備;
八、手工器械;
九、科學儀器;
十、醫療器械;
十壹、家用電器。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