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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長時間不使用或被撤銷會怎樣?

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中,同我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以及“紅十字”、“紅新月”等相同或近似,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質、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等的標誌,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即便最初通過審核予以註冊,也可由商標局主動宣告無效;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誌,不得作為註冊商標,也有被宣告無效的風險。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已經使用並且有壹定影響力的商標,並且此商標可能被宣告無效,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這樣可以有效杜絕職業商標搶註人的產生,從而有效地保護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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