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工作。申請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壹般需要以下步驟。
1.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資質證明;農產品地理標誌產品質量鑒定報告;質量控制技術規範;有明確生產地理範圍和地理分布圖的文件;產品的實物樣品或樣品圖片;其他必要的說明或者證據材料。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工作機構,承擔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管理的具體工作。
2。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完成註冊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交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申請人。3.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組織實施現場核_。專家評審由農產品地理標誌註冊專家評審委員會承擔,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4.經專家評審通過後,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在農民日報、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等公共媒體上公示註冊產品名稱、註冊申請人、註冊地理範圍及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範。專家評審不合格的,農業部應當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5。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並說明異議的具體內容和理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將異議提交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