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四川丁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因圖形商標號21545484(以下簡稱申請商標),並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是:商標局引用的第4030216號《CTPC及中國電視劇制作中心附圖》、第4032169號和第13043741號(以下簡稱引用商標1-3)不構成近似商標。未續展和超過續展期限的引用商標1和2不再構成商標申請權的障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和使用證據作為證據。
經審理查明,到本案審理時,被引用的商標1和2已被撤銷,故不再構成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們認為,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從構成要素、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與引用商標III相似,已構成近似標誌。商標申請中指定的除網絡視頻錄制(非下載)以外的其他服務,屬於與引用商標III中核準的教育服務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務。如果用於上述服務中,消費者容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為商標申請指定的網絡視頻錄制(非下載)服務與引用商標III被批準使用的所有服務不屬於相同或者近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用商標III的上述服務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引用商標有顯著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對網絡視頻錄制(非下載)服務的商標指定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對其他審查服務的商標指定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並最遲在1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人民法院或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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