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證酒類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加強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違法行為。
法活動,促進酒類生產和流通的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酒類,包括白酒、黃酒、啤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和其他酒類。
凡在四川境內從事酒類生產、運輸、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酒類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酒類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酒類行業管理,行使統籌規劃、
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職能。其主要職責是:協助計劃部門制定白酒發展規劃;監督檢查酒類生產和銷售活動;參與酒類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和發放;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各種名酒質量標準,根據國家統壹部署,參與名酒評比的組織協調工作。
各級計劃部門應會同酒類管理部門和酒類生產企業主管部門,編制和審查各酒廠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投資計劃。
酒類生產、銷售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酒類生產、銷售企業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督促下屬企業貫徹執行酒類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本系統白酒發展規劃和計劃草案;審核本系統各酒廠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計劃;參與審查白酒生產和銷售許可證,指導下屬企業加強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加強綜合利用,提高經濟效益。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技術監督(標準計量)、物價、稅務、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能,配合酒類管理部門做好酒類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酒類生產和批發實行許可制度。酒類產銷許可證經各級計委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
生產企業由經濟計劃委員會(ECA)審批發證;批發企業由酒類管理部門審批發放。許可證管理按照《四川省酒類產銷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條各類酒廠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應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程序經市級以上計劃部門批準。
第六條酒精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符合酒精生產要求的場地、設施、工藝、檢測手段、衛生和安全條件。
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按規定取得酒類產銷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方可投入生產。
第七條白酒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開發名酒和新產品,節約糧食,綜合利用副產品。
白酒產品應按標準生產,出廠前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驗,並出具合格證。標簽應按國家《食品標簽標準》和《飲料酒標簽標準》進行標註。不符合標準的酒不準出廠。禁止生產假酒、劣酒和假冒品牌酒。液體酒的加工改制必須經市、州酒類管理部門批準,必須使用以糧食或糖蜜為原料、國家二級標準以上的食用酒精;禁止使用合成酒精、水解酒精、工業酒精、甲醇和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添加劑。
第八條酒類企業聯營應當統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和商標標識,統壹成品勾兌和名優酒出廠價,確保名優酒質量。禁止假冒名酒。
第九條酒類批發業務主要由從事副食品批發的國營糖酒公司和供銷社經營。酒類生產企業可以從事本企業生產的酒類產品的批發業務;酒類生產企業主管部門的供銷機構可以從事本系統生產的酒類產品的批發業務。其他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省、市、州酒類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酒類批發業務。
酒類批發企業應當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熟悉酒類知識、計量器具準確、符合衛生條件要求的專業人員,並按照規定取得酒類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
國家名酒的計劃調撥和批發業務由國有糖酒公司管理。國家名酒廠完成計劃分配任務後,可將本廠生產的國家名酒批發給有經營權的企業。未經批準的企業不得從事國家名酒批發業務。
第十條酒類進出口必須嚴格管理,確保質量。調出單位從川外調入酒類時,必須出具縣級以上衛生質量監督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明,市(縣)外調入的酒類產品必須有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白酒質量管理體系
為加強對本經營單位酒類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證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酒類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條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酒類生產許可證。申請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4)生產設備和檢驗檢測設備清單;
(五)生產技術文件和工藝流程圖;
(六)質量管理和責任制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對於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省級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七條葡萄酒生產者應當執行《飲料酒標簽標準》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並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以中文標明實際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號、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有使用期限的酒類應當標註保質期。
第八條合營企業生產或者委托加工同壹品牌的白酒,應當統壹原料配方、生產工藝和產品標準,並在白酒標簽上標明真實產地的名稱和地址。
第九條酒精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學品制備酒精;
(二)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三)偽造酒類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四)違法使用知名白酒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與知名白酒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知名白酒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白酒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流通管理
第十條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
(三)有熟悉酒類相關知識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向經營所在地的市或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供的材料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酒類批發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批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告知理由。
申請進口酒類批發許可,應當向省級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酒類批發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十三條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酒類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書備案。
第十四條酒類經營者(供應商)批發酒類商品時,應當填寫《酒類流通附表》(以下簡稱《附表》),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清單隨貨走,單貨壹致,實現酒類商品從出廠到銷售終端的流通信息可追溯。附頁包括名稱、地址、批發許可證號(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登記制度的,為註冊號)、聯系方式、進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所售商品的名稱、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第十五條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時,應當向供應商索取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發登記登記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經銷授權文件復印件及附表。進口酒類還應當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復印件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查證明復印件。
消費者在購買酒類時,有權查閱附頁。
第十六條。酒類生產者不得向無批發許可證的經營者批發酒類(實行批發登記制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備案登記表);酒類經營者不得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或者無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經營者采購酒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登記制度的備案登記表)。
第十七條酒類流通禁止下列行為:
(壹)銷售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學品配制的酒精;
(二)銷售假冒偽劣酒類;
(三)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冒用認證標誌、國際標準標誌、名牌標誌、防偽標誌的酒類;
(四)銷售假冒他人產品、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酒類;
(五)銷售非法使用知名白酒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非法使用與知名白酒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知名白酒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白酒的;
(六)出售過期、失效、變質的酒類;
(七)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酒類。
第十八條酒類經營者必須在固定場所銷售散裝白酒,容器應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貼有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簽,並標明開封後的有效銷售期限、經營者及其聯系方式、產地、原料和酒精含量。
第十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並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酒類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酒類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酒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壹條酒類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酒類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當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當事人的財物。
第二十二條在取得涉嫌違法證據或者接到舉報的情況下,酒類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涉嫌從事非法生產、銷售酒類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或者記錄與酒類監管事項有關的材料;
(三)確有必要時,可以提取酒精樣本收集證據,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要求當事人就酒類監管中涉及的問題進行說明;
(五)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準,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屬於本條例第十七條禁止銷售的酒類;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單位對封存、扣押、抽樣取證的酒類以及登記保存的酒類、原料、設備、工具等相關物品,應當填寫登記表,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拒絕的理由。登記表壹式兩份,壹份當場交付當事人。
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封存、扣押、抽樣取證的酒類以及登記保存的酒類、原料、設備、工具和其他相關物品,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給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酒類監督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酒類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酒類生產、經營、監督、檢驗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未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批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酒類批發,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由酒類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供應商)未按規定填寫附表或者單貨不符,或者酒類批發、零售經營者采購酒類未向供應商索取相關憑證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酒類生產者將酒類批發給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登記制度的,憑備案登記表)的經營者的,由酒類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者收購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酒類,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酒類經營者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經營者采購酒類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批發登記制度的,為登記表),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在固定場所銷售散裝酒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酒類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酒類經營者明知是未成年人而售酒,造成嚴重後果的,由酒類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酒類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酒類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酒類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工作制度
第壹,工作時間是晚上八點半到六點,不要遲到早退;上班時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上班時間不準上網聊天、吃瓜子、織毛衣、十字繡、打牌);
第二,工作上個人原因不能外出。如需外出工作,需在黑板上說明原因、目的地、地點;
第三,中午可以休息90分鐘(包括吃飯時間);
四、前三個月為試用期1600元/月,試用期後為1800元/月。
5.試用期結束後,公司負責辦理50%的社會養老保險(月工資按1450元/月計算);兩年後公司負責辦理75%的社會養老保險(月薪按1450元/月計算);完成三年後,公司負責辦理100%的社會養老保險(月工資按1450元/月計算);
六、產品應收應付、員工工資核算、配合兼職會計收集信息等。;
七、工作能力強,對工作負責,責任心強等。;年終獎100元/月起。
6月18發上月工資,銀行轉賬支付。
8.每個月休息4天。如需與同事錯開休息時間,需提前2天申請(休息時間應在周六或周日),特殊情況除外,但需提前2天申請並獲得批準(特殊情況需限定)。每個月超過休息日,按當月工資比例扣發或下月補足。
9.在工作期間及之後,妳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公司認為產品價格及其接觸的技術資料影響了其市場份額,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追究該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0.任職期間,不得在與本企業類似的公司和機構或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企業集團兼職。離開公司時,所有與業務有關的文件,包括信件、備忘錄、客戶名單、圖表和培訓材料,都應歸還給公司負責人員。
11.在工作期間,如果妳有正當理由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可以辭職,但必須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公司負責人,經公司負責人批準後生效。
十二。公司的權利
(1)在工作期間,公司有權因工作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隨時通知員工在壹天內離職。
1.發現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職責或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5.公司認為有必要裁減人員;
十三。責任和義務
1.員工有義務維護公司的形象和聲譽。
2.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
3.每天上班前做好店內衛生。
4.積極工作,微笑待客。
5.上班時間不要去別的公司和其他公司人員聊天。
6.和同事好好相處,多交流,共同進步,加強自己的團隊精神。
7.有效利用和保管公司各種資源,愛惜店內物品,節約用紙用電。
8.這個制度從現在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