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章對於“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註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轉讓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壹並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三十二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移轉。未壹並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