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0年2月,該協定有三個純締約方,即阿爾及利亞、哈薩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
截至2009年9月,該議定書有29個締約方,即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洲聯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和聯合王國。
第二,處理的方式
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有兩種方式:
(1)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向商標局提出。
三、加工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在“代理機構”壹欄公布。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可以經過下列步驟:
準備申請→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遞交申請→按照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註冊費。
四、申請文件的準備
1.需提交的申請文件
(1)中文國際註冊申請書,填寫並加蓋公章;
(二)用外文填寫並加蓋公章或簽名的國際註冊申請書;
(3)國內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4)基本註冊或申請商標在中國發生變更、轉讓或續展的,應當壹並提交批準證書復印件;
(5)兩個商標設計。如果是彩色商標,要附兩個彩色商標圖案;
(六)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填寫國際商標註冊申請的具體要求
(1)商標申請人的原產國:
“商標申請人的原產國”是指中國。如果申請人指定被保護國為《馬德裏協定》成員國,則應依次選擇本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形,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壹種情形,如果符合,則首先選擇第壹種,如果不符合,則選擇第二種,如果不符合,則選擇第三種。如果三個都符合或者符合兩個,應該選擇前者。如果申請人指定受保護國為《馬德裏議定書》成員國,申請人只需滿足三個條件中的壹個。
(二)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當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此外,法人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與中文壹並填寫,並加蓋申請人印章(法人應加蓋企業或公司印章)。
(3)申請人的地址:
可按括號內要求填寫,如:中國北京金臺路2號,郵政編碼100260。
(4)代理人姓名:
申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果是直接申請,此欄不填。
(5)代理人的地址:
按照申請人地址的方式填寫。
(6)商標的國內申請和註冊:
這裏指的是商標在中國的申請和註冊,不是國際註冊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申請人在不同類別中申請同壹商標國際註冊的,應當按照類別順序逐壹填寫每壹類別的申請日、申請號和/或註冊日、註冊號。例如,申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為2001二月14,申請號為3239296,註冊日期為2002年6月10,註冊號為3239296。
(7)優先級: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寫明第壹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8)商標:
這裏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案,商標的大小要根據申請的要求來處理。
(9)要求顏色保護:
申請人請求保護顏色的,應當寫明要求保護哪些顏色和顏色的哪些部分。
(10)商標音譯:
在這裏填寫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即可。
(11)接收語言選擇:
在所選語言左邊的方框中打“×”。
(12)商品和服務:
這裏所指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所列商品和服務類別的順序填寫。如:第壹類,乙醇,工業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錄音、錄像;填寫時,第九類不得放在第五類之前,或者第五類不得放在第壹類之前。
(13)指定保護的當事人:
申請人應在需要保護的國家左邊的方框內打上“X”。如果申請人指定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為受保護國家,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邊的方框中打“X”即可。
(14)本申請的支付方式:
在所選付款方式左邊的方框中打“×”。
動詞 (verb的縮寫)費用支付
商標局收到手續完備的申請文件後,應當登記申請日,分配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應當繳納的費用,並向申請人發出費用通知書。申請人應在收到收費通知後盡快繳納費用。商標局收到全額匯款後才會向國際局提交申請。如果兩個月後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則將申請文件和其他附件退還申請人,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申請人除支付壹定數額的國際註冊費用外,還應當向商標代理機構支付代理費。
不及物動詞獲得商標註冊證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實施細則》及其議定書的國際註冊申請後,應當在國際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並向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商標註冊證書,該證書應當直接送交商標局國際註冊處,由國際註冊處轉交申請人或者商標代理機構。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壹定要填寫清楚地址(可以加上郵寄地址),如果申請人地址發生變化,要及時變更。
七、註冊後如何辦理各種變更。
根據《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商標國際註冊人可以在註冊後辦理下列事項:
1.為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向壹個或多個國家申請領土延伸,即後期指定。
2、在全部或部分貨物和服務或在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或轉移。
3.取消國際註冊。
4.放棄在相關國家的保護。
5.削減商品和服務。
6.更改註冊人的姓名和地址。
辦理這些事項的程序與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基本相同,並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八、商標異議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國際商標公告發布後第二個月的1日起三個月內,對在我國要求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提出異議。異議申請人是境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的,異議申請可以直接或者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註冊處。異議申請人為外國企業或自然人的,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對國際註冊商標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提出答復。異議申請人是境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的,異議申請可以直接或者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註冊處。異議申請人為外國企業或自然人的,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局應當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做出裁定。雙方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後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
九、註意事項
1,申請人必須具備壹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中國有真實有效的營業場所;如果沒有,應該在中國有住所;如無住所,申請人應具有中國國籍。非馬德裏聯盟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中國有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申請國際註冊。此外,臺灣省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通過商標局申請國際註冊。目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不能通過商標局申請國際註冊。
2.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中國開始了壹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請保護的申請人指定的國家是《馬德裏協定》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中國註冊;申請人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是《馬德裏議定書》的純成員國,或者是《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經在中國註冊的商標,也可以是註冊商標。
3.國際註冊申請應當與國家基礎註冊或者基礎申請相壹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國內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的名稱完全壹致;申請人的地址應當與國內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的地址完全壹致;商標應當與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相同;申報的商品和服務應當與在中國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出在中國申請或者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同壹商標在中國申請或者註冊的,可以在申請國際註冊時提交國際註冊申請,在中國申報的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可以按類別順序填寫在國際註冊申請中。
4、滿足壹定條件可以主張優先權。申請國際註冊時,申請人與國內申請商標註冊的時間間隔不超過六個月的,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國際註冊時要求優先權,但應當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的副本。
5、國際註冊申請不予受理
不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第六條、第二條、第三條或者實施細則之壹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6.國際註冊有效期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辦理續展註冊。
7.外文國際註冊申請書的下載網址是: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X.特別聲明
(1)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發布的正式文件。所以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法律約束力。
如需辦理,請留下聯系方式,或百度HI我!或者撥打電話:020-61036745 61036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