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 》在第16條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作了規定:“ 商標 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誌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這意味著,我國將通過《商標》對 知識產權 協議所述的地理標誌進行保護,即通過將地理標誌申請 商標註冊 ,依據《商標法》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
法律客觀:《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