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趙XX,男,19XX年X月4日,漢族, 戶籍所在地 江西省撫州市XXX區XX鎮XX村XX組XX號,現為“XXXXX食品店”業主,經營地址嘉善縣XXX鎮XX村XXX路XXX號。 被答辯人:XXX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上水南3號。 法定代表人 :XXX,董事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 侵害商標權 糾紛壹案,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法律客觀:《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