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申請實行壹類商品壹種商標五份申請的原則,即在壹份申請書中,不得填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壹份申請只能就壹件商標申請註冊;同壹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標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應當按商標分類分別提出註冊申請。
(2)商標註冊采用自願註冊和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如用藥品、卷煙等,就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才能進入市場,其他商品使用的商標是否註冊采取自願原則。
(3)商標註冊采用申請在先、使用在先的原則。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按應標局的通知,限期送交第壹次使用該商標日期的註明,初步審定與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協調,協商超過30天達不到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3.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批準,要經過兩級核轉、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準和復審等階段。
(1)兩極核轉。即市、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商標註冊的文件進行初審,然後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兩級審查同意後,再報送國家商標局審查。
(2)商標註冊的形式審查。國家商標局受理註冊後,首先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手續。經過形式審查,認為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限期補交文件;認為符合規定的即轉入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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