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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產生原因及反不正當行為的重要性?

壹、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即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具體而言,是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違反自願、平等、公正、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它包括經營者的欺騙性市場交易、商業賄賂、虛假廣告、侵犯商業秘密、降價排擠、搭售、不正當有獎銷售、抵毀商譽、串通投標、限購排擠、及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等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壹種特殊侵權行為具有自己的特征:壹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在某種意義上行政機關。壹般來說,只有市場競爭行為的主體,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近年來壹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場競爭,考慮到這類行為對市場公平競爭的嚴重危害性,《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納入了其中。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客觀上侵犯了所有同業競爭對手的公平交易權利和正常競爭秩序,損害社會壹般消費者乃至整個社會公***利益。壹般民事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數量有限。三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觀方面強調行為人明知實施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會損害其他競爭者或壹般消費者乃至社會公***利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壹般民事侵權行為既有故意,也有過失,有的還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如產品質量責任等。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因  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表面上看是由於產品供大於求,經營者為在競爭中獲勝而采取的行為。事實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不僅與經營者有關,而且與市場、政府及相關體制有關。只有認真地分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規制辦法。  在我國現有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壹)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競爭行為短期化  由於受利益的內在驅動,不法競爭者就選擇短期化競爭行為,為謀求短期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對個體而言,從不正當競爭往往更容易獲得利益。因此,獲取最大利潤的沖動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內在根源。  (二)市場機制不健全、市場體系不完善  經濟發展迅速,可是許多市場行為規則嚴重滯後,這就在客觀上為許多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離不開完善的市場體系、合理的市場結構、通暢的市場機制。  (三)市場引力與市場容量的矛盾加劇  初期市場引力巨大,誘使過多經營企業進入,而當期市場容量狹小導致市場供需失衡,這是導致競爭混亂的根本原因之壹。  (四)許多競爭者缺乏正確的競爭意識  壹部分經營者沒能隨經濟發展而相應地提高道德素質和遵紀守法的觀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帶來公平競爭意識的缺失、商業道德的淪喪,在行為上引發了壹系列消極後果。  (五)企業競爭觀念落後  由於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模式,我國的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競爭觀念十分落後,加之目前產業結構失衡,為數眾多的企業在同壹行業、層次、時間和地區過度競爭,從而引發不正當競爭行為。運用市場競爭本無固定之規定,各種競爭手段都可以帶來機會和利益,這就要求經營者學會根據自身的實際結合客觀環境的變化,靈活、巧妙地綜合運用多種競爭手段開展競爭。  (六)法律規定不完善  現行法律過於規定原則,還停留在壹種“宣言”或“綱領”的層次上,未能準確地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種法律法規中壹些重要概念含義不壹致,缺乏系統性和統壹性,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亂和困難。立法本身的滯後性也導致壹定時期內“法律缺位”。  (七)執法不公  執法不公使得不正當競爭在部分地區、行業愈演愈烈。執法不公後果嚴重。首先,它構成對守法主體的不公。執法過程壹旦偏離了公平、公正的軌道,就無法實現甚至背離立法的宗旨,勢必導致守法主體心理失衡,進而成其所信賴的價值標準的扭曲,最終使守法主體不得不演化為違法主體。其次,它在地區、部門之間人為地築起不合理的法律屏障,對身處其中的不同競爭主體來說,就會成為不正當競爭的重要誘因。二、反不正當行為的重要性我國於1993年制定並實施了第壹部《反不正當競爭法》,它在保護知識產權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提供附加保護,這種保護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壹、《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附加保護的積極作用

據統計,僅2006年全國工商機關就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辦案件12384件,案值2.06億元。《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規制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5種與知識產權有關,即仿冒行為、虛假表示行為、虛假宣傳行為、商業詆毀行為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2.對知識產權起補充保護作用。

①對《專利法》的彌補作用。如對在先使用裝潢權的保護,《專利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但規定所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不與在先使用權相沖突。而在先使用權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和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予以保護。

②對《著作權法》的彌補作用。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而作品的標題因其不是獨立的作品,無法受《著作權法》的單獨保護,對此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反仿冒理論予以制止。

③對《商標法》的彌補作用。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采取註冊主義原則,主要保護註冊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對知名商品標誌的保護性規定,實際上就是把未註冊商標納入其保護範圍。

3.對實施知識產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知識產權人在實施知識產權中,如果濫用優勢地位實施搭售和附加條件、制定掠奪性價格實行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屬於比較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的缺陷

1.所規定的知識產權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範圍太窄,對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有效的調控力。例如,侵犯未註冊商標的行為,對註冊商標的搶註行為,侵犯作品標題或其他書刊名稱的行為,專門制造或銷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的行為,域名搶註的行為等等,無法納入到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之內。

2.缺少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壹般性條款,未賦予執法機關認定權,無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兜底保護。

3.沒有設立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條款,不能對濫用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有效控制。

4.規制知識產權壟斷條款不夠完善。壹些跨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壟斷手段,遏制他人發展,以達到控制和壟斷市場的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這些行為不能有效加以規制。

三、工商機關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存在的幾個問題

工商機關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授權的主管行政機關,要加大執法力度,自覺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知識產權,充分發揮該法在保護知識產權上的附加保護作用。

1.應增強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提高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能力,充分發揮該法在保護知識產權上的作用。

2.充分認識工商部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便利性。工商部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具有這樣壹些便利性。壹是監督檢查的主動性。工商機關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授權,主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行使行政執法權。二是調查取證的正當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時,工商機關可以依據職權進行調查取證。三是解決爭端的便捷性。從節約法律資源和爭端解決的便捷程度來看,行政救濟是解決爭議的簡便易行的途徑。

3.正確運用法律轉致適用規制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如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轉致適用《商標法》加以規制。對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字號或冒用他人字號的行為,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轉致使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處理。

4.依職權主動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國家工商總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了《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工商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處理有關商業秘密糾紛。

5.認真處理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問題。在處理此類沖突時,除堅持保護在先權利、權利覆蓋原則外,應運用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6.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的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問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認定和處理。從長遠看,要強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必須對該法進行修訂,增設壹般性條款,盡可能地增列現實生活中業已出現的而傳統知識產權法又規制不到的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充分發揮對知識產權的兜底保護作用。

7.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強化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功能、作用,特別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兜底功能。工商機關要認真總結執法實踐中的經驗與問題,積極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真正發揮其對知識產權的兜底保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