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附加保護的積極作用
據統計,僅2006年全國工商機關就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辦案件12384件,案值2.06億元。《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規制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5種與知識產權有關,即仿冒行為、虛假表示行為、虛假宣傳行為、商業詆毀行為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2.對知識產權起補充保護作用。
①對《專利法》的彌補作用。如對在先使用裝潢權的保護,《專利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但規定所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不與在先使用權相沖突。而在先使用權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和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予以保護。
②對《著作權法》的彌補作用。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而作品的標題因其不是獨立的作品,無法受《著作權法》的單獨保護,對此只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反仿冒理論予以制止。
③對《商標法》的彌補作用。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采取註冊主義原則,主要保護註冊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對知名商品標誌的保護性規定,實際上就是把未註冊商標納入其保護範圍。
3.對實施知識產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知識產權人在實施知識產權中,如果濫用優勢地位實施搭售和附加條件、制定掠奪性價格實行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屬於比較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的缺陷
1.所規定的知識產權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範圍太窄,對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有效的調控力。例如,侵犯未註冊商標的行為,對註冊商標的搶註行為,侵犯作品標題或其他書刊名稱的行為,專門制造或銷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的行為,域名搶註的行為等等,無法納入到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之內。
2.缺少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壹般性條款,未賦予執法機關認定權,無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兜底保護。
3.沒有設立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條款,不能對濫用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有效控制。
4.規制知識產權壟斷條款不夠完善。壹些跨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壟斷手段,遏制他人發展,以達到控制和壟斷市場的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這些行為不能有效加以規制。
三、工商機關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存在的幾個問題
工商機關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授權的主管行政機關,要加大執法力度,自覺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知識產權,充分發揮該法在保護知識產權上的附加保護作用。
1.應增強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提高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能力,充分發揮該法在保護知識產權上的作用。
2.充分認識工商部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便利性。工商部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具有這樣壹些便利性。壹是監督檢查的主動性。工商機關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授權,主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行使行政執法權。二是調查取證的正當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時,工商機關可以依據職權進行調查取證。三是解決爭端的便捷性。從節約法律資源和爭端解決的便捷程度來看,行政救濟是解決爭議的簡便易行的途徑。
3.正確運用法律轉致適用規制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如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轉致適用《商標法》加以規制。對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字號或冒用他人字號的行為,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轉致使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處理。
4.依職權主動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國家工商總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了《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工商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處理有關商業秘密糾紛。
5.認真處理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問題。在處理此類沖突時,除堅持保護在先權利、權利覆蓋原則外,應運用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6.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的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問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認定和處理。從長遠看,要強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必須對該法進行修訂,增設壹般性條款,盡可能地增列現實生活中業已出現的而傳統知識產權法又規制不到的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充分發揮對知識產權的兜底保護作用。
7.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強化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功能、作用,特別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兜底功能。工商機關要認真總結執法實踐中的經驗與問題,積極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真正發揮其對知識產權的兜底保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