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商標局應當及時向被異議人發送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並限定在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復。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的決定。
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需要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或者答辯中聲明,並在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或者答辯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相關證據材料。但是,期間屆滿後產生的證據或者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間屆滿前提交的,在期間屆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可以在將證據交由對方當事人質證後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