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家電下鄉操作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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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09]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物價)、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主管部門:
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強農,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壹項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以來,各地積極開展工作,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十分踴躍,成效顯著。但由於補貼產品種類、參與下鄉的生產和流通企業、農民購買數量等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各環節工作協調難度增大,媒體反映有些地區出現補貼兌付不及時、假冒家電下鄉產品等問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要求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完善家電下鄉操作辦法,進壹步加大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落實力度,把好事辦好。為此,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家電下鄉操作細則》,大幅度簡化了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並對提高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以及加強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簡化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是對家電下鄉操作辦法的重大調整,主要是:(壹)在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進行簡化補貼程序改革試點。解除生產企業發貨登記與銷售網點錄入環節間的制約關系,取消鄉鎮財政所審核、縣財政局兌付環節,改為銷售網點代審、鄉鎮財政所兌付。試點時間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試點成功後全國推廣;(二)未改革地區,仍然由財政部門審核並兌付,但解除生產企業發貨登記與銷售網點錄入環節間的制約關系,並將原來“鄉鎮財政所審核,縣財政局兌付”調整為“鄉鎮財政所審核並直接兌付”。(三)不管是否進行簡化補貼程序的改革,凡由於銀行網絡不健全、地廣人稀等原因,實行“壹卡通”、“壹折通”方式兌付有困難的地區,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可創新補貼程序,采取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墊付補貼資金,再與財政部門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簡化措施後,在農民提出補貼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補貼資金必須兌付到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信、發展改革(物價)、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家電下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本細則,加強政策宣傳,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把家電下鄉工作全面落到實處。
附件:家電下鄉操作細則
財政部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宣部 農業部
環境保護部 供銷總社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家電下鄉操作細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強農,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壹項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經在全國全面推廣。為進壹步貫徹實施好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產品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洗衣機、電腦、空調、熱水器(含儲水式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微波爐、電磁爐九類,摩托車已經納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
家電下鄉產品最高限價如下:彩電3500元,冰箱(含冰櫃)2500元,手機1000元,洗衣機2000元,壁掛式空調2500元,落地式空調4000元,儲水式電熱水器1500元,燃氣熱水器2500元,太陽能熱水器4000元,電腦3500元,微波爐1000元,電磁爐600元。
實施中補貼產品及最高限價如有調整,另行公布。
第三條 享受補貼的每類家電下鄉產品每戶農民限購2臺(件)。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給予產品銷售價格13%補貼的資金。
第五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並及時轉撥。中央財政將與地方財政定期清算。
對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及“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財力狀況加大對家電下鄉補貼力度。
第六條 家電下鄉在各地區實施的時間統壹暫定為4年。山東、青島、河南、四川等4個省(計劃單列市)執行到2011年11月底。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湖北、湖南、廣西、重慶、陜西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從2008年12月1日開始,執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從2009年2月1日開始,執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家電下鄉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的職責及本細則規定,***同組織實施家電下鄉工作。
第二章 家電下鄉產品生產
第八條 家電下鄉產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家電下鄉產品標準和招標文件,產品標準應當包括質量、節能、環保、耐用、安全及農村適應性等內容,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生產企業投標時應當簽署承諾書,在家電下鄉產品生產、銷售、服務等方面作出明確承諾,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並繳納壹定數量的保證金。
企業的產品投標價格,應當充分考慮生產、流通等各個環節的合理稅費和利潤,以利於調動銷售環節的積極性。
第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承諾書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以及家電下鄉產品要求組織生產。嚴格控制生產流程,保證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安排好生產進度,保證家電下鄉產品充足供應。
第十壹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家電下鄉產品逐壹加制統壹的產品標識卡及號碼,保證產品與標識卡壹壹對應,並及時將生產、發貨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確保各項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嚴格生產管理,加強質量控制和檢驗,確保家電下鄉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以及中標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履行質量承諾。
第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要按照質檢總局的統壹工作部署,根據生產企業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將家電下鄉產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加強對中標企業的巡查和中標產品的質量抽查,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三包”規定。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嚴查生產企業各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借家電下鄉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廢舊家電產品、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第十四條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企業通過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推薦銷售企業。
第十五條 銷售企業投標時,應當針對家電下鄉制定完善的宣傳、配送、售後服務、價格管理、監督等措施,確保家電下鄉銷售渠道順暢。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並繳納壹定數量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 中標銷售企業所屬銷售網點,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銷售家電下鄉產品。
銷售網點備案的基本條件:(1)必須是中標銷售企業的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2)必須具備開具稅務發票的條件並照章納稅;(3)必須具備銷售信息審核錄入系統條件;(4)銷售規模及服務水平居所在地區的前列,具備送貨、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服務能力。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的銷售網點備案標準和程序。對符合備案標準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同壹網點不得重復備案,嚴禁以網點備案為條件向企業收費。
第十七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嚴格履行承諾,並對所屬各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標銷售企業要根據家電下鄉產品市場需求,組織貨源保證供應,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家電下鄉流通體系。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管,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對銷售網點統壹的工作要求,杜絕亂漲價、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
中標銷售企業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標家電下鄉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絡,不得以備案為條件向網點收費,要合理考慮銷售各環節之間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條 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必須為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開具稅務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產品型號、價格、產品標識卡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銷售網點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統壹的“家電下鄉指定店”標識,張貼統壹的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在產品公示欄中明確公布該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具體型號和中標最高限價,設立專櫃,並配備專銷人員。積極向農民宣傳中標產品型號、價格及申領補貼流程等政策。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產品中標價格以及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但可以隨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於中標價格銷售。
第十九條 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要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及時、準確錄入發貨、收貨、銷售等信息。對城鎮居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當在系統中如實錄入。
第二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的監督管理,防止地方保護和市場壟斷,協調中標生產企業的產品供應及中標銷售企業的網點建設,維護家電市場流通秩序。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銷售網點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政策宣傳的規範性與準確性,以及開展促銷活動情況;(2)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以及提供銷售、服務等情況;(3)使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和銷售信息錄入情況;(4)發票使用情況等。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均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農民及企業的舉報和投訴,接到對銷售網點的舉報投訴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並予以處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應當通過網絡、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農民購買與補貼申報
第二十壹條 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1)到懸掛有“家電下鄉指定店”標牌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2)每個家電下鄉產品都附有與產品唯壹對應的“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粘貼在產品說明書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個家電下鄉產品都粘貼有專門的家電下鄉產品標識;(4)應當索要正規發票;(5)查看要購買的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是否超過該產品的中標最高限價。
第二十二條 申領家電下鄉補貼應當備齊以下材料:(1)購買產品的發票;(2)購買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3)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4)購買人糧食直補專用存折。沒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儲蓄存折。
第五章 補貼資金審核與兌付
第二十三條 補貼資金由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審核兌付。
第二十四條 分步實施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兌付程序簡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山東、青島、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陜西、甘肅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率先進行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兌付改革試點,實行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錄入補貼相關信息,鄉鎮財政所確認並兌付補貼資金的辦法,其他地區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再推行,具體時間另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 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程序:
(壹)銷售網點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當查看其相關身份證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產品的銷售及補貼備案信息,錄入信息應當包括:購買產品發票號碼、購買人信息(含戶口簿戶主姓名和身份證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產品標識卡號、儲蓄存折銀行賬號(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折的應當用糧食直補賬號)等。儲蓄存折銀行賬號姓名與購買人或戶主姓名應當壹致。暫時不能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以進行紙質表格審核登記,到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財政所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必須留存產品標識卡、購買人戶口簿(戶主頁及本人頁)、購買人身份證、購買產品發票、儲蓄存折等復印件,並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提交指定的鄉鎮財政所辦理補貼兌付手續。
對於非農民消費者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產品標識卡及其復印件。
(三)鄉鎮財政所對銷售網點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確認完畢,並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的儲蓄賬戶。相關復印件留存備查。
(四)縣鄉財政部門應當將補貼結果及時進行公示,同時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根據補貼資金兌付情況,縣、鄉財政部門要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銷售網點代理審查情況進行抽查,並與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對於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應當及時核查。每個網點半個月至少抽查壹次,抽查比例不小於兌付補貼資金的10%。抽查內容包括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情況、銷售的真實性、發票的真實性及稅收繳納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非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的審核兌付程序:
(壹)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農民購買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暫時不能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以進行紙質表格審核登記,到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財政所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在網上錄入銷售信息後,農民應持購買產品發票、購買人身份證、戶口簿、產品標識卡以及儲蓄存折(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折的應當用糧食直補存折),及時向指定的鄉鎮財政所申領補貼。
(三)鄉鎮財政所應當及時受理審核。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當場告知;符合補貼條件的,自農民申領補貼之日起12日內,應當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的儲蓄賬戶。鄉鎮財政所應當留存發票復印件備查。
(四)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實行銷售現場集中審核方式。縣鄉財政部門要會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織人員聯合下鄉,積極創造條件在銷售網點現場受理農民補貼資金申請,方便群眾。
第二十七條 為便於鄉鎮財政所兌付補貼資金,各地要在鄉鎮財政所設立“家電下鄉補貼專戶”。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預撥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撥付到“家電下鄉補貼專戶”。鄉鎮財政所審核兌付後,應當及時到縣級財政部門報賬。家電下鄉政策執行到期後,應當撤銷“家電下鄉補貼專戶”。
第二十八條 不管是改革試點地區還是未改革試點地區,由於銀行網絡不健全、地廣人稀等原因實行“壹卡通”、“壹折通”方式兌付補貼資金有困難的,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可實行銷售網點代理審核並墊付補貼資金的辦法,銷售網點再與鄉鎮財政所進行補貼資金清算。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地要積極開拓思路,本著既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又方便農民群眾及時領取補貼的原則,創新補貼資金審核兌付辦法,加快補貼兌付進度。
第六章 產品售後服務
第三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要切實履行投標時關於售後服務的承諾,即售後服務“三包”規定、售後服務電話、5日內解決家電產品故障、5日內難以解決的應當提供備用機,對地域廣大和農戶分散的鄉村開展巡回維修服務和集中培訓服務等。
第三十壹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增強網點的銷售服務功能,嚴格履行流通企業承諾,嚴格執行國家“三包”規定,建立適應農村市場特點的物流配送體系,提供適合農民的售後服務,設立24小時免費服務熱線;負責所售家電的安裝調試、使用輔導,要做到包教包會;滿足用戶服務要求,實現縣市用戶24小時之內、鄉村用戶48小時之內、偏遠鄉村72小時之內上門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銷售和生產企業加強和改善售後服務,特別要做好災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農村的售後服務工作。
第七章 市場秩序監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規範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家電下鄉產品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以及商務部門“12312”舉報投訴中心的作用,進壹步擴大消費者協會分會、“12315”消費維權聯絡站、消費投訴站(簡稱“壹會兩站”)的覆蓋面,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家電下鄉產品的投訴舉報,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防止假冒商標家電商品流入農村市場,維護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515號),切實加強價格監管,規範家電下鄉產品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農民消費者權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工作經費,用於加強家電下鄉政策宣傳、業務培訓、銷售網點監管、鄉鎮財政所補貼審核兌付、監督檢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中央財政安排工作經費,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對財政補貼審核兌付改革試點地區承擔代理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中央財政按代理審核產品數量,給予每個產品0.5元的定額補助。承擔代理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不得向農民收取除產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狀況,支持建立完善家電下鄉流通網絡。中央財政對各地完善家電下鄉流通網絡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各級質監等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產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對不履行質量承諾、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中標生產企業,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質檢總局作出並公布。
對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並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安全項目不合格,以及故意違法違規的生產企業,作為嚴重失信企業列入產品質量信用記錄網,質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吊銷許可證或CCC認證證書,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第四十壹條 對不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銷售服務問題突出的銷售企業,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家電下鄉流通企業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商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作出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銷售網點出現下列第(壹)項至第(三)項不良行為,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改正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銷售網點出現下列第(四)至第(八)項嚴重不良行為,或出現不良行為累計超過三次,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壹)店內沒有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給購買農民開具發票,未將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信息及時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造成農民申領補貼延遲或無法申領補貼。
(三)對農民的服務要求不能及時響應,以各種理由拖延,違反國家關於家電產品“三包”規定。
(四)抽取產品標識卡,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五)擅自更換家電下鄉產品型號,或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非家電下鄉產品。
(六)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誤導或欺騙農民。
(七)未遵守家電下鄉產品價格規定,終端銷售價格高於中標價格。
(八)私自留用標識卡,留取或復印農民戶口簿、身份證等領取補貼的有關資料,錄入虛假購買信息等,騙取補貼。
在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過程中,銷售網點由於不良行為造成購買農民的損失,由相關中標銷售企業全部承擔。
第四十三條 代理審查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銷售網點應當對購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儲蓄存折等基礎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當給購買農民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賠償經濟損失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四條 家電下鄉產品經營者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各地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會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