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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行為怎麽分類

法律分析:第壹類:完全假冒。對同時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廠名廠址等的商品,稱為完全假冒。此情況下普通消費者難以區分,生產商對相關產品生產工藝、外觀及材質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準確,因此其對產品真偽的鑒別具有權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機關需要生產廠家即商標註冊人出具鑒定結論,證明所查處的商品是不是正品。值得註意的是,對於廠家對串貨商品出具“假冒”的鑒定結論時,應要求商標註冊人提供區別真假的依據。在具體案件中,許多公司的鑒定證明過於簡單往往只有壹句話,即“查獲的商品非我公司產品,為假冒產品”。證明中沒有從產品外包裝物等方面作出比較分析。當然,工商機關應對商標註冊人區別真假涉及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第二類:不完全假冒。侵權商品有自己的廠名、廠址和包裝,僅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構成侵權,稱為不完全假冒。在不完全假冒情況下,被查處的商品有自己的廠名、廠址,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關鍵在於其商標使用行為是否經過商標註冊人許可或授權。這種情形下,商標註冊人出具的意見主要是為了證明當事人的商標使用是否經過其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制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