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答第二問,關於微信商標案中法官論理是否合理則應由上級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來定,判決理由是整個判決書的靈魂。判決論理要充分、嚴謹,即要有針對性,又要是非分明。判決的理由,要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闡明法院對當事人行為的性質、效力、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認定理由和法律依據。說理要有針對性,要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針對當事人的爭執和具體訴訟請求,擺事實,講法律,講道理,分清是非責任。訴訟請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無理的不予支持。做到以理服人。
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在引用時應當全面、規範、準確、具體,並應註意法律位階的不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不同,加以區分,關註先後順序的關系。
關於微信商標案,在先權利人沒有惡意搶註商標,其合法商標申請權利和商標註冊權利應當得到保護,就像其他在先註冊商標壹樣,如果在後使用人想要獲得其商標專有權,則可以通過民事協商方式購買過來,這樣既維護了市場秩序,也保護了在先權利人合法商標申請權利和商標註冊權利。
所以本案合理解決在於騰訊公司的誠意,也在於在先權利人的大度。希望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