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指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時間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受註冊人對其享有專用權的期限限制。期滿,不受法律保護的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提出申請,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屆滿仍未提出申請的,其註冊商標應當註銷。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1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