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三年不用怎麽辦?
答:很多商標註冊人可能會有壹個誤區,就是“商標壹旦註冊了就高枕無憂了”,但事實並非如此。商標壹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情形,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局可以撤銷該註冊商標;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註冊商標。商標局收到申請後,會通知商標註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撤銷該註冊商標。當然,註冊人也不用擔心這種情況,只要向商標局出示相關證明即可。1.註冊商標的使用包括註冊人自己使用和他人許可使用。商標被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許可合同。商標局備案的許可合同的證據效力遠勝於未備案合同。但如果只有商標被許可使用,則不視為使用,除非同時提交上述使用證據材料。2、商標的使用時間。如果有人提出了撤銷商標三年的申請,商標所有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是自提出撤銷商標三年申請之日起的前三年內,之後或之後都不被認為是有效證據。所以,如果妳的商標需要每兩年使用壹次,保留好證據,三年也不怕被撤銷。3.商標的設計。商標是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所以商標的使用自然離不開logo本身。由於證書提供的證據必須清楚地反映商標的圖案,所以最好是完整地使用該商標和註冊商標。當然,如果整體顯著性識別部分沒有發生變化,在法律上也應視為該註冊商標的使用。4.使用區域。商標保護是有地域性的,壹個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只有在中國使用,才能視為商標的使用。因此,在提供使用證據時,必須選擇在中國境內形成的使用證據。如果貨物完全出口,在中國境內的貨物或其包裝或包裹上貼上商標,也視為該商標在中國境內的使用。此外,由於港澳臺與中國大陸有不同的商標法律制度,在港澳臺省的使用不能作為維持註冊商標在中國大陸有效使用的證據。如果在互聯網網頁上做廣告,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網絡商標使用的時效性和地域性仍然難以確定。因此,建議網上使用註冊商標要定期公證,進行網頁證據保全。另外,不使用註冊商標可能有正當理由,可以作為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抗辯依據,如因國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或因破產清算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停止使用。三、對商標註冊企業的壹些建議:1。建立內部商標管理制度,做好商標檔案保存工作;2、在經營活動中,註重保護商標和規範使用商標;3.保留商標交易的各種宣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