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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商標異議和抗辯的相關規定與中國大陸相同嗎?

澳門申請商標抗辯的流程如下:

1.有關商標申請刊登在澳門特區政府公告上,公告期為兩個月。第三人可以在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2.經濟局收到異議聲明申請文件後,將在異議申請提交後15日內將異議聲明副本轉發給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通知商標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答復;

3.申請人接到經濟局通知後,如需回復,應在30天內向經濟局提交;

4.經濟局收到答辯後,將在三至四個月內對雙方的異議和答辯陳述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後作出最終裁定:如經濟局支持異議方的異議請求,則駁回申請人的商標註冊,經濟局發函告知申請人駁回商標註冊的理由;如果經濟局不接受異議人的異議請求,將繼續審查程序,最終批準註冊,並安排刊登商標註冊公告。

從遞交申請到經濟局最終決定,壹般需要3-4個月。

申請澳門商標抗辯需提交的文件:

1.商標抗辯申請;

2.經公證的委托書;

澳門商標異議申請程序大致如下:

1.有關商標申請刊登在澳門特區政府公告上,公告期為兩個月;

2.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3.經濟局收到異議聲明後,將在異議申請提交後15日內將異議聲明副本轉發給商標申請人,並通知商標申請人在30日內答復;

4.申請人應在收到經濟局通知後30天內回復經濟局;

5.經濟局在收到回覆後,會在三個月內作出最終裁決,並在政府公告中公布反對結果。

申請澳門商標異議需提交的文件:

1.商標異議申請;

2.經公證的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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