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慶市公司核名,公司命名壹般性規定:
(壹)、重慶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稱號;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三)、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國際”不能作字號或經營特點,只能作為經營特點的修飾語,並應符合行業用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等。
(四)、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號的,該自然人應是企業的投資人或股東。需要註意的是,所用投資人姓名與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老壹輩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
(五)、以商標作字號應提交商標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對該商標的認定證明。
(六)、使用“中關村”字樣的,應出具,“建設中關村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
二、企業名稱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時,公司名稱不予核準:
1、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5、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三、公司核名,公司命名特殊性規定:
根據京工商發[2001]239號《關於進壹步加強有形市場監管的意見》,在我市登記註冊的有形市場名稱,按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核定:
1、市場主辦單位應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名稱統壹核定為“行政區劃+字號+經營特點+市場+組織形式”;
2、市場的名稱統壹核定為“行政區劃+字號+經營特點+市場”;
3、企業法人開辦多個市場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名稱統壹核定為“企業法人名稱+序號或商號+市場”。
四、重慶註冊公司取名可按如下規則進行取名:
1、重慶+字號+行業+有限公司
2、字號+(重慶)+行業+有限公司
3、字號+行業+(重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