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煙草制品有關商標規定的行政處罰
根據《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假冒商標煙草制品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進行。壹、生產、銷售沒有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罰款。二、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三、違反《煙草專賣法》的規定,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制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此外,應當註意,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