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健[2009]第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價格)、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
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強農、促進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家電下鄉以來,各地積極開展工作,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積極性非常高,成效顯著。但由於補貼產品種類、參與下鄉的生產流通企業、農民購買數量在短時間內急劇增加,各方面工作協調難度加大。媒體報道部分地區存在補貼延期發放、家電下鄉產品假冒等問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要求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完善家電下鄉操作辦法,進壹步加強家電下鄉補貼政策落實,做好工作。為此,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制定了家電下鄉操作細則,大大簡化了家電下鄉補貼的審核和發放程序,並對提高家電下鄉產品質量、改善售後服務作出了具體規定
簡化家電下鄉補貼審核發放程序是對家電下鄉操作方式的重大調整,主要表現為: (壹)在16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開展簡化補貼程序改革試點。取消生產企業發貨登記和銷售網點準入的限制關系,取消鄉鎮財政所審核和縣財政局兌付,改為銷售網點試行和鄉鎮財政所兌付。試行期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試點成功後,在全國推廣。(二)未改革地區仍由財政部門審核支付,但解除生產企業發貨登記與銷售網點準入的制約關系,將原“鄉鎮財政審核、縣財政局支付”調整為“鄉鎮財政審核、直接支付”。(三)無論是否進行簡化補貼程序改革,凡因銀行網絡不完善、地廣人稀等原因難以實行“壹卡通”或“壹折”支付方式的,可在保證資金安全的條件下創新補貼程序,由銷售網點審核墊付補貼資金,再與財政部門結算。采取上述簡化措施後,補貼資金必須在農戶申請補貼時的15個工作日內支付到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價格)、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聯席會議要高度重視家電下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本細則,加強政策宣傳,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全面落實家電下鄉工作。
附:家電下鄉操作細則
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共中央宣傳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國家稅務總局
SAIC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9年4月16日
家電下鄉操作細則
[編輯本段]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強農、促進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推廣。為進壹步落實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產品包括九大類: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洗衣機、電腦、空調、熱水器(含儲水式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微波爐、電磁爐,摩托車已納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
家電下鄉最高限價如下:彩電3500元、冰箱(含冰櫃)2500元、手機1000元、洗衣機2000元、壁掛式空調2500元、落地式空調4000元、儲水式電熱水器1500元、燃氣熱水器2500元、太陽能熱水器4000元、電腦3500元。
補貼產品和最高限價如有調整,將另行通知。
第三條享受家電下鄉補貼的農民每人限購2臺(件)。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按產品銷售價格的13%安排用於補貼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資金。
第五條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財政部將應由中央承擔的補貼資金按比例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將應由地方承擔的補貼資金落實到位並及時劃轉。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會定期清算。
對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和“5.12”汶川地震受災嚴重的51個縣,家電下鄉補貼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以上地區可根據自身財力情況,加大家電下鄉補貼力度。
第六條各地區實施家電下鄉的時間暫定為4年。山東、青島、河南、四川等四省(計劃單列市)執行至2011年度末,11年度末。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湖北、湖南、廣西、重慶、陜西等10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2008年的12、1開始,執行期為2002年的16、5438。其余1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從2009年2月1日開始,執行至2013年6月底。
第七條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 應當按照家電下鄉聯席會議制度和本細則規定的明確職責,組織實施家電下鄉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家電下鄉生產
第八條家電下鄉產品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家電下鄉產品標準和招標文件。產品標準應包括質量、節能、環保、耐久性、安全性和農村適應性,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在投標時簽訂承諾書,對家電下鄉產品的生產、銷售和服務做出明確承諾。中標後,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簽訂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並繳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
企業產品的投標價格應充分考慮生產和流通各環節的合理稅金和利潤,以調動銷售環節的積極性。
第十條中標生產企業應當認真履行承諾書和協議規定的義務,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家電下鄉要求組織生產。嚴格控制生產過程,確保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安排好生產進度,確保家電下鄉供應充足。
第十壹條中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家電下鄉產品逐壹添加統壹的產品標識卡和編號,確保產品與標識卡壹壹對應,並及時將生產和出廠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確保各項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嚴格生產管理,加強質量控制和檢驗,確保家電下鄉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中標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履行質量承諾。
第十三條各級質監部門要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壹工作部署,按照生產企業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將家電下鄉納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加強對獲獎企業的檢查和獲獎產品的質量抽查,督促企業落實國家“三包”規定。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嚴查生產企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各類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翻新廢舊家電、以下鄉名義坑害農民等違法行為。
[編輯本段]第三章家電下鄉銷售
第十四條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企業通過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推薦銷售企業。
第十五條銷售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的宣傳、配送、售後服務、價格管理、監督等措施,確保家電下鄉產品銷售渠道暢通。中標後,應與財政部、商務部簽訂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並交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中標銷售企業的銷售網點應當在家電下鄉銷售前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銷售網點備案基本條件:(1)必須是中標銷售企業的直營、加盟或授權網點;(2)必須具備開具稅務發票、照章納稅的條件;(3)必須滿足銷售信息審核和錄入系統的要求;(4)銷售規模和服務水平居地區前列,具備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等服務能力。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銷售網點備案的具體標準和程序。對符合備案標準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同壹網點不得重復備案,嚴禁以在網點備案為條件向企業收費。
第十七條中標銷售企業應當嚴格履行承諾,並由其銷售網點負責家電下鄉產品的銷售。
中標銷售企業要根據家電下鄉產品的市場需求,組織貨源,保證供應,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家電下鄉產品流通體系。加強銷售網點監管,指定專人負責,制定銷售網點統壹工作要求,杜絕哄擡物價、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中標銷售企業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標家電下鄉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絡,不得以備案為條件向網點收費,應當合理考慮各銷售環節之間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條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必須為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開具稅務發票,並在發票上註明產品型號、價格、產品識別證號、購買者姓名和身份證號等信息。
銷售網點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統壹的“家電下鄉指定門店”標識,張貼統壹的家電下鄉產品宣傳欄和農民購買須知,在產品宣傳欄明確公布網點銷售的家電下鄉產品的具體型號和最高中標價格,設立專櫃,配備專門的銷售人員。積極向農民宣傳中標產品型號、價格和補貼申請流程。家電下鄉產品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產品的中標價格和同期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但隨著成本和供求因素的降低,可以低於中標價格銷售。
第十九條中標銷售企業和銷售網點應當及時、準確地將發貨、收貨、銷售等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對於城鎮居民購買的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如實錄入系統。
第二十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標銷售企業和銷售網點的監督管理,防止地方保護和市場壟斷,協調中標生產企業的產品供應和中標銷售企業的網絡建設,維護家電市場流通秩序。
各級商務部門要加強對銷售網點的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政策宣傳的常態性和準確性,以及促銷活動;(二)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提供銷售和服務等。;(3)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和銷售信息的錄入;(4)發票的使用等。
各級商務部門應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接受農民和企業的舉報和投訴。銷售網點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在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各級商務部門要建立公示制度,發揮群眾監督作用。銷售網點違法信息和投訴處理情況應通過網絡和媒體向社會公布。
[編輯本段]第四章農民購買和補貼申報
第二十壹條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應當註意以下事項:(1)在有“家電下鄉指定門店”標誌的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2)家電下鄉產品每件產品均附有與產品對應的唯壹“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粘貼在產品說明書封面指定位置;(3)每件家電下鄉產品都貼有專門的家電下鄉產品標識;(4)應索要正式發票;(5)檢查擬采購的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是否超過該產品的最高投標價。
第二十二條申請家電下鄉補貼,應準備以下材料:(1)購買產品發票;(2)購房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3)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4)收購人糧食直補專用存折。如果沒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折,可以使用其他儲蓄存折。
[編輯本段]第五章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補貼資金由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核發放。
第二十四條分步實施家電下鄉補貼審核和支付程序簡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山東、青島、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陜西、甘肅等16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第二十五條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審核支付程序:
(壹)銷售網點在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應當查驗農民的相關身份證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產品銷售和補貼備案信息。輸入信息應包括:所購產品的發票號、購買者信息(包括戶口本姓名及身份證號、購買者姓名及身份證號、住址及聯系方式)、產品識別卡號碼、儲蓄存折銀行賬號(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折的,應使用糧食直補賬號)儲蓄存折銀行賬號名稱應與購買者或戶主姓名壹致。暫時不能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審核登記紙質表格,在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財政所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必須保留產品身份證、購買者戶口簿(首頁和個人頁)、購買者身份證、購買產品發票、儲蓄存折等復印件。,並在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提交指定鄉鎮財政所辦理補貼發放手續。
對非農民消費者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和留存產品標識卡及其復印件。
(三)鄉鎮財政所對銷售網點提交的相關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並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儲蓄賬戶。相關副本應保存備查。
(四)縣鄉財政部門應及時公布補貼結果,同時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縣鄉財政部門根據補貼資金支付情況,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宣傳、農業、環保、供銷、稅務、工商、質監等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網點的代理審核情況進行抽查,並與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及時上報異常數據或涉嫌騙補的情況。各網點每半年至少抽查壹次,抽查比例不低於已支付補貼資金的10%。抽查的內容包括家電下鄉產品的進貨、銷售、倉儲、銷售真實性、發票真實性和稅款繳納情況。
第二十六條非改革試點地區補貼資金審核支付程序:
(壹)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農民購買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暫時不能實行網上審核錄入的,可審核登記紙質表格,在具備條件的銷售網點或鄉鎮財政所進行網上錄入。
(二)銷售網點網上錄入銷售信息後,農民應及時持購買產品發票、購買者身份證、戶口本、產品標識卡、儲蓄存折(有糧食直補專用存折的,使用糧食直補存折)到指定的鄉鎮財政所申請補貼。
(三)鄉鎮財政所應及時接受審計。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當場告知;符合補貼條件的,自農民申請補貼之日起12日內,將補貼資金劃入農民儲蓄賬戶。鄉鎮財政所應留存壹份發票備查。
(四)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行銷售現場集中審核。縣鄉財政部門要會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織人員聯合下鄉,積極創造條件在銷售網點受理農民補貼資金申請,方便群眾。
第二十七條為方便鄉鎮財政所發放補貼資金,各地應在鄉鎮財政所設立家電下鄉補貼專用賬戶。縣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將預撥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通過中央專項資金專戶撥付到“家電下鄉專項賬戶”。鄉鎮財政所審核支付後,應當及時向縣級財政部門報告。家電下鄉政策實施期滿後,撤銷“家電下鄉補貼專用賬戶”。
第二十八條無論是改革試點地區還是未改革試點地區,因銀行網絡不完善、地廣人稀等原因難以實行“壹卡通”或“壹折通”方式支付補貼資金的,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條件下,銷售網點可審核墊付補貼資金,銷售網點與鄉鎮財政所進行補貼資金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各地要積極探索思路,本著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方便農民及時領取補貼的原則,創新補貼審核發放方式,加快補貼發放進度。
[編輯本段]第六章產品售後服務
第三十條中標生產企業應當認真履行投標時對售後服務的承諾,即售後服務“三包”,售後服務電話,家用電器5日內排除故障,5日內難以解決的提供備用機,對地域廣闊、農民分散的農村地區提供巡回維修服務和集中培訓服務。
第三十壹條中標銷售企業應當強化網點銷售服務功能,嚴格履行流通企業承諾,嚴格執行國家“三包”規定,建立適合農村市場特點的物流配送體系,提供適合農民的售後服務,設立24小時免費服務熱線;負責所售家用電器的安裝、調試和使用輔導,確保包教會;滿足用戶服務需求,實現縣市用戶24小時內上門服務,農村用戶48小時內上門服務,偏遠鄉村72小時內上門服務。
第三十二條各級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銷售和生產企業加強和完善售後服務,特別是災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農村地區的售後服務。
[編輯本段]第七章市場秩序監管
第三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規範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查處和取締家電下鄉無照經營行為。
第三十四條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網和商務部門“12312”投訴舉報中心的作用,進壹步拓展消費者協會分支機構、“12315”消費者權益保護聯絡站和消費者投訴站(以下簡稱“消費者投訴站”)
第三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以“家電下鄉”為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防止假冒家電流入農村市場,維護消費者和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15號),切實加強價格監管,規範家電下鄉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農民和消費者權益。
[編輯本段]第八章政策保障
第三十七條地方財政部門應安排資金用於加強家電下鄉宣傳、業務培訓、銷售網點監管、鄉鎮財政所補貼審核發放、監督檢查、宣傳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中央財政安排工作經費,對地方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對財政補貼審核支付改革試點地區承擔代理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中央財政根據代理審核的產品數量,給予每個產品0.5元的定額補貼。承擔代理審核工作的銷售網點不得向農民收取產品本身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力狀況支持家電下鄉流通網絡的建立和完善。中央財政將對各地完善家電下鄉流通網絡給予適當獎勵。
[編輯本段]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其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產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對不履行質量承諾、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中標生產企業,將給予扣留保證金、暫停或取消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作出並公布。
對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且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故意違法違規的生產企業,列入產品質量信用記錄網,作為嚴重失信企業,由質監部門依法查處,吊銷許可證或CCC認證,並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四十壹條對不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的銷售企業,將給予扣留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家電下鄉流通企業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財政部、商務部、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作出並公告。
第四十二條銷售網點出現下列第(壹)至第(三)項不良行為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暫停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銷售網點出現以下第(四)至第(八)項嚴重不良行為,或不良行為累計三次以上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立即取消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1)店裏沒有家電下鄉宣傳欄和農民購買說明。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購買農戶開具發票,未及時將家電下鄉銷售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導致農戶拖延或無法申請補貼的。
(三)未及時響應農民服務要求,以各種理由拖延,違反國家家用電器“三包”規定的。
(四)提取產品標識卡,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五)擅自改變家電下鄉產品型號,或者以家電下鄉產品名義銷售非家電下鄉產品。
(六)在家電下鄉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誤導或欺騙農民。
(七)未遵守家電下鄉價格規定,終端銷售價格高於中標價格的。
(八)擅自留存身份證,冒領或復印農民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資料領取補貼,錄入虛假購房信息等。,騙取補貼。
在家電下鄉銷售過程中,因銷售網點的不良行為給農民造成的損失,由相關中標銷售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審核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銷售網點應當對購買者戶口簿、身份證、儲蓄存折等基本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管理不當給收購農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賠償經濟損失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四條家電下鄉經營者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騙取家電下鄉財政補貼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10號。第427號)進行處理。
[編輯本段]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各地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由財政部和家電下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