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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哪些法律?

中國特色

法律體系

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進程而逐步形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中國人民面臨著建立和鞏固新的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實現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艱巨任務。根據政治建設的需要,從1949到1954,在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我國頒布實施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工會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暫行組織條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懲治危害國家貨幣犯罪暫行條例、懲治腐敗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壹系列法律法令, 制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的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公私企業管理、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開啟了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進程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體,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等諸多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壹的整體。

(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層次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根本保證。在中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有責任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

我國現行憲法是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中國特色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經全民討論,全國人大1982通過。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全國人大通過了四次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中國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確立了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地位,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中國* * *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民族區域自治、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已經確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已經確立。

中國現行憲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與時俱進,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推進而不斷完善。它把實踐證明成熟的重要經驗、原則和制度及時寫入憲法,充分體現了我國改革開放的傑出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成就、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證。

中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柱。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骨幹,解決國家發展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問題,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法律相抵觸。

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NPC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立法法》還規定,涉及國家主權、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征用非國有財產、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基本制度、訴訟仲裁制度等事項,只能處理。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提供了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職責的重要方式。行政法規可以為法律的實施和國務院行政職權的履行作出規定。同時,對於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對法律進行細化和補充。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國務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涵蓋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國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等各個方面,對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動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又壹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可以制定法律、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屬於地方事務的事項。同時,除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事項外,對於國家尚未制定的其他事項,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它們是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細化和補充,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行使地方立法權,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制定了壹大批地方性法規,為保障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實施,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憲法的相關法律。憲法相關法律是與憲法相適應的法律規範,直接保障憲法的實施和國家權力的運行。它們調整國家的政治關系,主要包括關於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原則的法律,關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自治制度的法律,關於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和國家象征的法律,關於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法律。截至2065年8月底,中國已經制定了38部法律和壹批與憲法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中國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人大代表和國家機構領導人選舉制度,為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為國家機構的產生提供了法律依據;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涉及國家機構組織、職權和權限的制度。為了貫徹“壹國兩制”方針,實現國家統壹,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制定了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建立了城鄉基層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對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行使民主自主權,已經成為我國最直接、最廣泛的民主實踐。制定了締結條約法、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法、反分裂國家法、國旗國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法律體系,維護了國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家賠償法》和《民族、宗教、信訪、出版、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中國充分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應基於普遍、平等、直接和間接選舉相結合以及差額選舉的原則。我國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國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法律,中國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和120個自治縣(旗)。此外,還建立了1100多個民族鄉。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廣泛的自治權。第壹,獨立自主地管理國家和地區的內部事務。

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定了壹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保障公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以及社會保障、教育等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商法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堅持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價有償、方便安全的原則。

我國制定了民法總則,規定了民商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明確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以及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先後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債權制度和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在內的物權制度;制定《侵權責任法》,完善侵權責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完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商事主體制度得到建立和完善;制定了證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商事行為制度。中國的海上貿易、票據、保險、證券等市場經濟活動體系逐步建立並迅速發展。

中國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頒布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等壹大批以保護知識產權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1982頒布的《商標法》是中國系統建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標誌。為進壹步提高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中國不斷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多次修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從立法原則、權利內容、保護標準、法律救濟等方面,更加突出了對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的法律保護。截至2010年底,中國已授權各類專利389萬多件;有效註冊商標460多萬件,其中來自177個國家和地區的註冊商標67萬多件。據不完全統計,2001至2010,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 *收繳侵權盜版復制品7 . 07億件,行政處罰案件9 . 3萬余件,移送司法機關2500余件。

為了推進改革開放,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國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條件、程序、經營、監督管理和合法權益的保護,確定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應尊重中國國家主權的原則。 以及中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平等互利、優惠待遇和遵循國際規則的原則。 為了更好地體現平等互利和遵循國際規則,中國對這三部法律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合法權益。截至2010年底,中國* * *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710747家,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107858萬美元,充分表明我國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善。

行政法。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和監督的法律規範,調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活動而產生的關系,遵循職權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開、監督有效的原則,既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註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截至2011 8月底,我國制定了79部行政法和壹大批規範行政權力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中國高度重視規範行政機關行使權力,加強對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權力。我國制定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平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規範了行政處罰設定權,規定了較為完備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執行程序,建立了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在作出可能對當事人生產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機關賦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制定了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錯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救濟。根據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復議處理的行政爭議超過8萬起。制定了《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和實施程序,規範了行政許可制度,明確了可以設定減少行政許可的項目。同時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策、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調節、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能夠自我管理、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決的,不再設定行政許可。

中國十分重視保護人類賴以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確立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基本方針,規定了各級政府、壹切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為了防止建設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辦法。

經濟法。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整因國家幹預、管理或調節經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經濟法為國家適度幹預和宏觀調控市場經濟提供了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了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帶來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我國制定了60部經濟法法和壹大批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法律規範。它遵循公平和諧、國家適度幹預的原則,通過國家和社會積極履行職責,為勞動者、失業人員、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等需要救助的特殊群體提供必要的權益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截至2011年8月底,我國制定了18部社會法和壹大批調整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我國制定了勞動法,將勞動關系、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勞動爭議、勞動監察等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內容納入其中,確立了我國的勞動基本制度。制定了《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對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事項進行了規定,加強了勞動者權益保護;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建立和完善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就業促進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制定了《紅十字會法》、《公益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和管理的制度;兩次制定和修改工會法,確定了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明確了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高度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制定了社會保險法,建立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制度,確保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規定了不同統籌地區勞動者就業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中國十分重視保護特殊群體的權益,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形成了較為完整的保護特殊群體權益的法律體系,在保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它通過規範國家的刑罰權力、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來保障國家安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制定了統壹的刑法,8個刑法修正案,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通過了9個刑法條文的法律解釋。

中國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等基本原則。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我國刑法規定了犯罪的概念;規定了刑罰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並規定了刑罰的具體適用。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玩忽職守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十類犯罪及其刑事責任。

中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現實,及時修改和解釋刑法,不斷完善刑事法律體系。2011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做了比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個經濟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我國刑法死刑犯罪的19.438+0%;完善了對未成年人和75歲以上老年人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非監禁刑的執行方式;將未支付勞動報酬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醉酒駕駛機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定為犯罪;加大了對壹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進壹步完善了中國的刑事法律制度,加強了對人權的保護,這反映了中國社會文明的發展和國家民主法治的進步。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規範訴訟與非訴訟活動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規範。訴訟法律制度是規範國家解決社會糾紛的司法活動的法律規範,非訴訟法律制度是規範仲裁機構或人民調解組織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規範。截至2065年8月底,中國制定了10部程序法和非程序法。

中國制定了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辯護,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還規定了管轄、回避、辯護、證據、強制措施、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制度和程序,有力地保證了刑法的正確實施,保護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了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我國頒布了民事訴訟法,確立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調解、公開審理和二審終審等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明確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規範了證據制度,規定了民事審判程序,如第壹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還對執行程序和強制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我國制定了《行政訴訟法》,確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濟制度。《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犯,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對行政案件的審判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65438+萬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我國制定了《仲裁法》,規範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置,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從機構設置上保證了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明確將自願、仲裁獨立和終局仲裁原則作為仲裁的基本原則,系統規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 * *共仲裁經濟糾紛50多萬件,案值達7000多億元,為公正、及時、有效解決民事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是壹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糾紛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我國憲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調解的性質和基本原則。國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不斷發展。2009年,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767萬余起,調解成功率達96%以上。為進壹步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完善人民調解制度,我國制定了人民調解法,將人民調解工作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寫入法律。今天,中國有82萬多個人民調解組織和467萬名人民調解員,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為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國還制定了引渡法、海事特別程序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門建立的法律體系涵蓋了社會關系的方方面面,將國家工作和社會的方方面面納入法治軌道,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法律已經成為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解決各種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也為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