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的馳名商標可以受到國內法的保護。
馳名商標是無形的財富。誰擁有馳名商標,就等於掌握了煉丹術。
為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國在此次商標法修訂中加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
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是解決商標權沖突,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中國商標經認定後,可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馳名商標權利。
馳名商標經過認定後,可以比普通商標受到更多的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的壹種法律保護手段,采取“個案認定”和被動保護的原則。如果已經取得馳名商標的產品遇到侵權糾紛,可以將馳名商標作為受保護記錄,提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撤銷給他造成損失的註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五年期限的限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規定》第14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涉嫌假冒商標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復制、模仿、翻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
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
1.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除依法享有商標註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壹定範圍的非近似商標上註冊或者使用其馳名商標。
2.在顯著性強、知名度高的情況下,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有權禁止他人將其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使用。
3.認定侵權時,如果原告是馳名商標所有人,很有可能行政執法或司法機關會認定被告與其商標近似。
4.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已經延伸到這壹虛擬空間。也就是說,馳名商標的權力已經延伸到網絡領域,即絕對禁止他人惡意搶註馳名商標的域名權,註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
具體來說,申請馳名商標對商標保護有以下好處:
1,反對惡意搶註;
2.應對不同商品相同(近似)商標的影響;
3.比較容易識別相似的商標;
4、在查處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數額的限制;
5.阻止其他公司將馳名商標註冊為公司名稱;
6.避免在電子商務中註冊域名。
第二,中國馳名商標可以受外國法律保護。
1883年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作出了有效而具體的規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第1款規定,如果商標屬於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人,並用於在該國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假冒、模仿或者翻譯馳名商標,則容易造成混淆。本聯盟各成員應根據本國法律許可的職權或應有關方面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註冊,並禁止使用。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6條第3款規定,《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原則上適用於與註冊商標標明的商品或服務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就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某種聯系,從而使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中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並且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履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保護成員國在中國註冊或未註冊的馳名商標,是我們的職責。
地理範圍之外的壟斷權是指馳名商標的專用權,不是壹般法律意義上的商標專用權,而是超出國內範圍,受世界各國(至少近200個《巴黎公約》成員國)保護的壟斷權。也就是說,當壹個商標已經被註冊國或者使用國的商標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時,如果另壹個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假冒,並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應當拒絕或者撤銷其註冊,並禁止其使用。
這些規定也適用於主要部分是偽造、模仿或仿造另壹個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標。這可以稱之為“相對保護主義”,為大陸法系各國所采用。英美法系許多國家采取“絕對保護主義”,即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僅有權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他的馳名商標,而且有權禁止在其他所有商品上使用他的馳名商標。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的進展,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也得到了其他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認可,使得中國馳名商標在解決國際商標權糾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中國馳名商標是企業形象的代表。
中國馳名商標是壹個企業、壹個城市乃至壹個地區的經濟名片。
馳名商標不僅是智力成果,也是企業文化的象征,是企業光輝形象的代表。實踐證明,壹個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就越高。馳名商標不僅可以使指定商品的價值翻倍,還可以使企業的其他產品受益,提高企業對外界的吸引力,進而使企業的整體價值翻倍。
馳名商標的數量是衡量壹個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標尺。誰擁有的馳名商標多,誰就擁有滾滾財源。像廣東、浙江、山東、江蘇、福建等中國沿海省份,由於經濟發達,其擁有的中國馳名商標數量位居全國前列。
在當今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馳名商標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於消費者來說,馳名商標意味著商品質量過硬,企業信譽高;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來說,馳名商標是寶貴的財富,意味著廣泛的市場份額和非凡的創業能力。在現代社會,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已經不僅僅集中在質量和外觀上,還包括品味和時尚,代表著某種身份和地位。因此,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信息的膨脹,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商標本身就蘊含著巨大的無形資產,是企業不可或缺的寶貴財富。
壹個馳名商標可以向購買者傳達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的很多信息:優良的品質、質量的長期穩定性、對購買者消費習慣的適應性、心理享受的滿足程度等。這些經過市場檢驗的信息不僅簡化了買家的購買行為,也簡化了賣家的出售行為。換句話說,買家在購買時不需要逐壹了解上述所有信息,只需要識別商標即可,這就是所謂的基於信任的“品牌識別購買”;賣家不必大費周章宣傳上述信息,只需要在銷售過程中通過廣告等媒體重復自己的商標即可。
所以可以說,馳名商標已經成為持續買賣雙方的穩定紐帶。
第四,我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行政認定的法律效力理論上是壹致的,認定後會受到特殊保護和廣告宣傳,但仍有五個重要區別:
1)兩者的認可機構不同。
中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統壹負責。我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由審理案件的法院來認定的,也就是說商標民事糾紛的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所有有爭議商標案件管轄權的法院都可以認定。
2)兩者認定後的補救措施不同。
對於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結果是否可以只請求復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決定)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如果對壹審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結果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重新認定爭議商標馳名的事實。如果對二審結果不滿意,理論上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重新鑒定。
3)兩者影響力差異巨大。
通過行政途徑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經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將以國家工商總局名義統壹公告,並進入全國工商網絡系統,因此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中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按照馳名商標特殊保護要求加強保護,不允許其他公司和個人以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註冊。
通過法院案件認定的馳名商標,因為只由審理案件的特定法院(中級或高級法院)認定,所以不會在全國範圍內公布。相比之下,該鑒定在法院系統或鑒定法院所在地工商部門會有很高的權威性,但在全國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實際效果還不確定。因為沒有國家公告,國外工商部門可能不知道該商標已經被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所以當商標持有公司將該產品標註為馳名商標時,國外工商部門很可能將其作為假冒進行查處。當然,調查結束後,相關公司可以拿著法院判決書去上訴。
4)馳名商標復審或認定的規定不同。
就法院而言,壹方當事人請求對已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保護,對方當事人對涉案馳名商標無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如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將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進行復審。
對於工商部門而言,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案件與已被保護為馳名商標的案件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馳名商標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保護記錄的結論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受理案件的保護範圍與已經作為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馳名商標有異議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商標不馳名的,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馳名商標材料進行重新審查並作出認定。
5)部分地方政府獎勵標準不同。
部分省市政府對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不給予獎勵,或者獎勵金額僅為我國行政認定馳名商標的壹半。
此外,司法認定在判決書中壹般表述為“某壹註冊號的某壹商標具有馳名商標的事實”,而行政認定在公告中壹般表述為“某壹註冊號的某壹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