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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禁止

法律分析:商標註冊的相對禁止條件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益。商標法上對商標註冊不符合相對條件的,原則上采取依請求審查原則,即除了申請註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外,對於其他相對條件,商標局不得依職權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