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已有的經驗和馳名商標的特點,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商標設計具有獨創性;
(2)商標使用時間較長;
(3)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質量優良且穩定;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市場覆蓋面大,且銷售量大;
(5)該商標的廣告投入與商品的銷售量或服務收入成正比增加;
(6)在有關國家註冊了該商標並銷售使用該商標指定的商品或開展經營服務;
(7)在同行業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譽;
(8)為相當範圍內的消費者所熟知。